县纪委监委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明纪律
1.强化日常考勤和管理,按时上下班,按要求参加机关会议及组织的活动,严格遵守节假日值班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2.凡请休假必须提前履行书面请休假审批手续,向办公室报备。请休假手续详细注明请休假时间、事由及去向。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书面手续,向领导电话请休假的,经同意后须同时向办公室报备登记,事后完善书面手续。凡未履行书面手续的或履行手续未向办公室报备的,一律视为旷工。
第二条 审批程序
1.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县委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请休假一律由书记审批。
2.各室(部、中心、组)负责人、巡察办副主任、巡察组副组长请休假,3天以内(含3天)的,经协管领导、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签署意见后,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批,4天以上由书记审批。
3.一般干部职工请休假,2天以内(含2天)经所在室(部、中心、办、组)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协管领导审批;3至7天经协管领导、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签署意见后,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批,8天以上由书记审批。
4.当年请事假20天以上,且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以及请病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不享受公休假待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病假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考评考核
1.加强监督检查。协管领导、各室部负责人加强对干部考勤管理的日常监督,办公室牵头不定期对干部职工到岗上班、节假日值班、请销假等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机关内进行通报。
2.严格登记统计。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干部职工的考勤管理和请休假登记、统计、公示等工作。
3.强化结果运用。由组织宣传部负责,将干部职工请休假情况、日常监督检查中的通报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