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提高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国有资产合理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委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固定资产标准范围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耐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无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
(二)通用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等。
(三)交通设备: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四)专用设备:测量仪器、仪表、照相机、摄像机及附属设备等。
(五)办公桌椅及其他办公家具等。
第二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固定资产按使用标准配备把关工作;负责固定资产采购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建账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查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二)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承担对固定资产监管的主要责任。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分台账,由各责任人、内勤、办公室资产登记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三)严格落实保密要求,按照《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会同保密部门确认保密设备名录,从严控制采购, 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源头管理,杜绝失、泄密事故发生。
(四)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自行管理按人员编制标准配备的办公设备及保密专用设备,其余设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集中调配、集约使用,进一步盘活公用设备。
第三条固定资产核算购置
(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经费计划的安排;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政府采购有关审批手续;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负责对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核算;协助机关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二)机关每年根据办公设备配备情况,安排下年度购置更新设备预算经费,由办公室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有关领导审定后,按政府采购规定逐步组织实施。
(三)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不得自行采购。由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采购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四)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办公耗材等,应在询价的基础上择优购置。
第四条固定资产维护处置
(一)新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经办人验收,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等认真检查,并签署验收意见,作为发票附件结算报销。
(二)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使用的办公设备,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物品除安排专人保管外,必须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办公设备外借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三)办公设备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 丢失、损坏)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保管人员对办公设备要定期清查,做到账物相符。
(五)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配置的办公设备,要确保安全、完好,使用性能良好,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六)不准私人侵占办公设备,人员调动时不准带走固定资产,如因工作需要在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之间调配固定资产,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对不再使用或多余的固定资产,报办公室调出,防止固定资产积压和浪费。
(七)严格办公设备报废标准。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