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连续多年来所审结的案件都称得上是“铁案”,无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发生。这一成绩的取得,得益于我们一直坚持“以人为本”的审理观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坚持用制度确保案审工作质量。完善的制度,能够使我们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我们在案审工作中坚持案件主审人的同时,对基层案件实行《联查联审》、《 “乡查县审”》等制度;对本级受理的案件实行《“三审”定案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办法(试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助辩制度(试行)》等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规范了审理案件程序,确保正确执行纪律。尤其是《审理助辩制度》的实行,最大程度上保护了被审查对象的合法权力不受侵害。
二、认真开展案件审理工作,为审查对象当好“律师”。严格依纪依规审理案件是我们长期以来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对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够认真按照审理工作的“二十四字”方针,坚持与每一位审查对象进行面对面谈话,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让其自主选择审理形式。对认定的错误事实重证据,不夸大,不缩小,量纪恰当,正确地履行了职责。如我们在审理西营镇高桥村支书李明波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对调查认定的贪污数额已全部签字认可,但在审核证据时发现领款花名册上并非当事人一人签字,便立即协同调查组进行补证,结果证实其中有1444元被他人领取,还有360元由于证据不足没有被认定,虽然减掉这笔数字,并没有影响处分档次,但在审理谈话期间,当向他送达《权利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委托助辩人为自己辩护时,当事人说:“象你们这样认真,已经替我负责了,我没有必要再请人辩护”,主动放弃了助辩权利,心悦诚服的接受了组织给予的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在对已经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检查条例》中未再要求形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但是,为了保障违纪人员民主权利,确保办案质量,我们在直接受理这类案件后,没有简单的直接下发处分决定,仍然坚持同违纪人员进行审理谈话和错误事实材料见面。如本人提出的意见有道理就予以采纳,即使意见并无道理,我们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积极开展案件公开审理工作,增强了审理工作的透明度。近两年我们每年都要选定2-3个典型案件,在被审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开审理,不仅使社会各界对办案工作进行了有效监督,而且保障了被审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起到了以案说纪作用。得到了各相关部门及当事人的认可,反响比较好,效果显著。如去年我们对城关镇幸福村干部虚报冒领低保资金,挪作它用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会后,违纪村干部说:“我们认为只要钱不装入个人腰包为集体办事就没有问题,通过教育学习才认识到错误”;参加旁听的群众代表则说:“我们原来以为钱都让他们个人用了,这一公开审理不仅为他们洗清了身子,而且给我们了一个明白”。
四、让违纪人员“自行量纪”,使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为了在案件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推进党内民主、党务公开的新途径,坚持“以人为本”的审理观,注意尊重和保护犯错误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08年4月开始,试行了《违纪人员“自行量纪”工作制度》。
“自行量纪”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审理违纪案件工作中,审理人员与受审查人员谈话阶段,由违纪人员根据自己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责任等情况,对照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和政策法规进行学习。违纪人员在学习条规、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自我认定应当受到的具体党纪、政纪处分的档次。违纪人员在自行量纪过程中可以对认定的错误事实进行辩解,也可以有根据地提出给予自己从轻、减轻或免予党政纪处分的意见或理由。案件审理人员充分尊重和维护违纪人员的合法权利,对违纪人员在自行量纪过程中提出的合理的辩解、有依据地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意见,认真研究,区别对待,并予以采纳。该制度的实行不仅充分尊重和维护了违纪人员的合法权利,而且迫使违纪人员学习掌握了一定的党纪法规知识,增强了他们在今后工作生活中拒腐防变和廉洁自律意识,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教育保护党员干部的作用。
五、全面开展回访教育,解除受处分人员的后顾之忧。为深入做好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们每年都坚持对受处分人员全面开展回访教育。了解和掌握犯错误人员的思想工作情况,了解犯错误同志所在组织对其采取的教育措施,了解对纪检监察机关定性、量纪、掌握政策界限情况的反映。同时,通过回访,落实受处分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和建议,积极向有关部门反馈,帮助妥善解决。
六、及时办理是受处分人员的党员权力恢复及行政处分解除手续。有的受处分人员对政策规定并不十分了解,处分期满后,不知道还要办理党员权力恢复及行政处分解除手续。我们随时都掌握着他们的处分期限,时间已到及时通知单位和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已确保他们的合法权力不受侵害。
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没有专职审理人员,业务知识欠缺。我县基层纪检组织都没有专职审理人员。工作上“兼职”较多,没有时间和精力认真从事案件审理工作。二是在纪检干部在案件查办中普遍存在重调查,轻审理的现象,对审理工作存在不理解和错误认识。尤其是对公开审理工作,办案人员怕麻烦,违纪人员怕丢丑,不愿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