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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形势下价格监督检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2日 点击数: 字体:

目前,我国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方式。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范围越来越小,占5%左右,95%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由市场决定。与此同时,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各种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进,特别是体现法治精神、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约束机制不够完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也就应运而生。现就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提出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现状

1、随着市场价格机制的不断完善,价格变动日趋复杂。价格监督检查也由检查经营者是否执行政府定价为主,转变为检查经营者价格行为是否规范,着力点主要是对市场价格的监测、跟踪、分析,维护公平竟争的市场价格秩序等。

2、随着收费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我们在不放松商品领域价格行为监督检查的同时,逐步加大了对收费领域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行政机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3、随着市场竟争的日趋激烈,价格违法行为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和隐蔽性,出现了大量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如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等,这就要求价检工作必须针对价格违法的新特点,把纠正和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作为当前价格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不断改正工作方法和提高价格监管工作水平。

4、当前,价格部门的首要任务是稳定价格总水平,围绕“促生产、畅流通、增储备、建机制、保民生”,综合运用多种调控手段,全面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有利的价格环境。

二、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方面存在偏差。目前,社会各界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不少人认为市场调节价既然由经营业主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价格就应经营业主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政府部门没必要再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认为问题不解决,就谈不上对市场价格的监管。

    2、监管措施不到位。政府部门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明码标价的普及率还不高,价格诚信制度还不够规范,成本核算、价格监测制度还没有真正把市场价格行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价格主管部门大部分精力用于政府列管的价格和收费管理上,对市场调节价的监管措施不到位,存在不少误区。监管不到位,就难以对市场价格实施具体有效的监管。

    3、社会监督缺位。价格监督检查网络不够完善,没有很好发挥行业组织、基层价格监督站、舆论监督、企业价格内部管理的作用,对市场调节价的监督存在不少空档。社会监督的缺位,导致市场价格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4、经营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变相涨价、谋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时有发生。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出现,干扰了价格信息的正常反应,破坏了经营业主之间的公平竞争,影响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

5、价格执法手段滞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办公现代化的普及,许多管理相对人如电信、电力、医院等都实行了“无纸化办公”、“财务电算化”。而价格执法手段仍然以查看原始凭证、翻阅帐目为主,不仅繁锁易出差错,且影响工作效率。价格执法人员对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和运用又掌握不够,直接影响了价格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6、编制管理不顺。以我县物价局为例,全局共有干部职工9人,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各类专项、重点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市场明码标价、价格监测、价格诚信建设、价格举报受理、农本调查和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及参入县上的各项中心工作。人少事多,往往是案子来了谁手头上事少谁上,极大地影响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三、新形势下价格监督检查的对策

1、加大制止不正当监管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需要创新工作方法。由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就有复杂性、隐蔽性、多样性、广泛性等特点,因此,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关键要解决事实难清、证据难取、界限难定等问题。监督检查不正当行为首先要通过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来积累经验形成判例,公开曝光,探索方法;其次要把调查取证当作关键环节,综合运用“查帐调查取证、询问调查取证、质证调查取证和外围调查取证”等多种方法,并认真做好当场取证工作,提取的旁证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再次是办案工具要多样化,办案人员要多元化,办案方式要灵活化。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价格法律法规。目前,现有的价格法律框架基本建立,监管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基本出台,但是有些缺少具体规定,有些也难以操作,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认定,关键是界定市场支配地位。但对经营业主在相关市场占有市场份额、所经营商品的可替代程度和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三个因素,现行规定没有具体量化。二是对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关键是界定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手段和后果,但什么是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如何认定行业的商品平均成本及其浮动幅度,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三是对哄抬价格的认定,关键要证实经营者是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而具体提价或涨价至今没有明确界限。四是对暴利的认定,关键是测定市场价格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由于大部分市场商品或者服务欠缺社会平均成本资料,没有其允许浮动的合理幅度,就谈不上向社会公布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用率。

    3、进一步加大价格的社会监督。价格监督不仅仅是指国家的专业监督,还包括社会的舆论监督。要建立和健全多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网络。一是要加强基层价格监督。要充分发挥基层价格监督站的作用,以弥补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人力不足。二是要重视价格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具有引人注目、宣传面广、迅速及时、效果显著等特点,对防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三是要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在人大、政协、消协、社区、乡村聘请价格义务监督员。四是要加强对行业价格自律的指导。行业组织是连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的中介桥梁和沟通媒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的指导工作。五是要建立灵活多样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积极推行价格劝告、告诫、提醒、警示制度。

    4、进一步强化价格举报工作。价格举报工作是沟通政府部门与社会联系的重要桥梁,要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为载体,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馈,努力取得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5、进一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它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途径,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其工作重点应放在监制、巡查等管理方式上,规范标价行为。

     6、进一步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在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中,价格诚信建设是一项重点内容,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就必须广泛开展价格诚信评选活动,建立价格诚信制度,建立和完善价格诚信档案。

7、主动配合,形成价格执法合力。在价格执法工作中,一方面应该向政府领导多请示多汇报,争取他们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应走出价格处罚“只对事不对人”的误区。应加强同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申请法院对拒不执行处罚的单位(责任人)强制执行,对违法问题严重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给予政纪处分。总之,通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要让价格违法者在政治上、经济上得不到好处,而且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此外,还应该掌握和策应现代化办公手段及科技运用的必然要求,价格执法人员只有改变原始的查帐务、核票据的传统检查方法,积极掌握现代化办公手段,才能真正在工作中变被动为主动,推动价格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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