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对选人用人的监督的思考
胡定升(人劳局纪检组组长)
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是新时期我党对干部人事制度作出的战略举措,一部分人才因此脱颖而出。为规范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都采取了各项监督措施来规范约束人事制度改革的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我们如果不能够在选人用人方面形成好的机制,就不能保证决策民主,影响党的事业。然而,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关系人才”、“亲戚人才”甚至“权钱人才”仍时有出现,且时常见诸于报端,这就要求作为党内专门监督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要强化对党政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努力实现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的目的,从而保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康有序推进。
一、参与并组织干部的举荐工作
当前,干部选拔推荐采用较多的方式三种:一是组织推荐;二是经过群众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的,即群众推荐;三是领导个人推荐,从干部选拔推荐的三种方式看,组织集体推荐和群众民主推荐,能较大程度地体现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愿,使干部推荐工作相对体现出客观、公正。党政领导特别是“一把手”个人推荐,容易出现只推荐自己身边的人、对自己奉承拍马、投其所好的人、与自己有某些默契的人,个别领导甚至良莠不分、是非不清,选人用人乱点鸳鸯谱。而那些作风正派、埋头干事,成绩突出的人,由于不善于阿臾奉承和吹捧领导的人,得不到领导的赏识,自然也就失去了被推荐的机会,从而遭到埋没。为防止这些不正常现象的出现,凡由党政领导特别是“一把手”举荐的人选,必须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到被推荐者所在单位、部门召开群众座谈会,走访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对绝大多数群众提出异议的,要收集群众提出的问题并进行核实,凡不符合推荐条件的,不允许进行考察程序。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应与举荐领导个人谈话,讲明被举荐人不能被举荐的理由,要求他们要真正从关心党和人民的事业出发,把那些勇于创新,勇于开拓,敢于办事,勤于办事,政绩突出的人才举荐给党组织。举荐人选确定后,应由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报纸、电视等形式将举荐人、被举荐人,举荐人与被举荐人的关系,举荐理由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直接受理群众举报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确保举荐工作的质量。
对公开选拔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应参与制定资格条件,防止个别党政领导因人设定资格条件。公选考试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全程监督,特别是面试工作,要防止一些党政领导给评委示意,对评委不公正打分的,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委资格并给予处理。要运用科学机制保证公开、平等、择优,使符合条件的干部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同一程序,同一把尺子衡量,大胆选贤任能,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改“领导点将”为“比武式选将”。
二、参与并监督考察工作
干部考察工作是选拨任用干部的前提,是衡量干部素质优劣、才能高低、贡献大小,进而为选准用好干部提供依据的重要手段,对选好、用好干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实际考察工作中,可能存在党组织或党政领导出于小团体或个人目的,在考察前事先做了其他干部群众的工作,要求其他干部群众统一口径对付考察人员,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并监督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考察就显得十分重要,一方面,纪检干部参与考察,可以对谈话对象提出纪律要求,同时,考察可以采取纪检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结束后,由谈话对象在谈话笔录上签字认可,以后,一旦出现问题,就可以追究被谈话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在考察中发现被谈话对象事前串通、统一口径的问题,纪检干部可以立即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在考察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整理,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带到考察工作去进行调查,如反映问题属实的,不仅不能选拔任用,还要追究纪律责任。考察时,对单位党政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提名推荐的人选,要实行重点考察,而且要采取考察回避制度,对提名推荐者不进行考察谈话,要实行立体交谈考察法,不仅要听取本部门职工的意见,还要听取上级部门领导,横向联系单位负责人和职工及曾经一起工作过和已经退下来的老同志意见。考察报告,应由组织人事部门人员撰写,签名,参与考察监督纪检监察干部审核把关。考察报告在正式提交党委讨论前,先由纪检监察部门集体讨论审核,决不将考察有异议的人员提交到党委会上讨论。
三、直接组织测评工作
在干部考察中,由于谈话对象范围有限,同时,在考察谈话中,一些同志不敢讲真话,担心自己讲的话传给被考察的干部,容易形成人云亦云,都是一片赞声,从而不能了解到真实情况。而群众测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憾。因此,为保证测评真实、全面,测评工作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从纪检监察部门平常对组织的有关测评工作看,群众对纪检部门的信任度比较高,能将真实想法通过测评方式反馈给纪委。测评要分领导干部,本单位其他人员和分管工作单位干部职工三个层次进行,要降低领导干部测评打分占比,把测评的占分侧重放在分管工作单位干部职工的打分上,如果领导干部测评占分比例太高,体现的仍是领导定干部的现象。只有加大将一般人员测评占分比重,才能充分体现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真正把群众支持、拥护,能为群众办实事的人选到干部队伍中来。对测评结果,纪委要真实地反馈给党委、政府,不论领导对被测评者有多好的看法,或是认为工作能力多强,如果有半数以上的群众不同意,坚决不予讨论任用。如果党委、政府坚决要讨论任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将讨论全过程各人表态情况进行详细记载,讨论结束后,由所有人员签字,杜绝群众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人讨论任用,却没有人负责的现象发生。同时选拨干部既要注重群众舆论,让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得到广泛的体现,同时也要防止有些人用不正当手段左右选票,搞虚假民意,否则,将直接影响干部任用的公平、公正、公开,危害干部队伍建。
四、参与票决,并享受票权
作为纪委,通过群众信访件的处理、案件的查办、行风评议等渠道,能比较真实地掌握干部信息,因此,纪委班子成员参与常委票决,且在票决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能使票决情况更加客观、准确,从而预防或避免因知人识人的不全面误用干部。对纪委班子成员参与常委票决如果以制度的方式确定下来,今后,凡是提拨任用干部特别是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纪委班子成员必须参加票决投票,否则不予票决。
五、加大用人失误失察追究的力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暂行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工作规程,但在不少地方仍出现了“带着问题提拨”、“边犯错误边提拨”的现象,而选人用人的违纪问题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因领导人的调换无人处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系统、严格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纪用人的问题查处力度不够。为确保干部任用工作严肃性,必须将责任追究的主体与干部任用的主体分开。从这点上讲,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制定干部任用追究制度,在制度中要明确:在干部的提拨任用的每一个程序、每一个环节上的领导都有责任,同时责任负有“连带”性,做到责任追究不断层。如一个领导推荐的干部人选,在提拨任用后,不论以后的环节他有没有参加,只要出了问题,对推荐者追究全部责任,这样,才能防止一些领导无原则地认为,在干部任用上,他只是进行了推荐,如何考察、决策是其他领导的事,自己不应承担其他人责任,才能把好用人第一关。在责任追究上,要同等对待,在哪个环节上出了问题,都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以后的一系列责任,从而使每一个环节的领导都真正负起责任来。
对新提拨使用的干部,事后出现问题,而原提拨任用者已调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统一责任追究规定,做到不论是谁,不论职务如何升迁,应由新任职务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追究,不能因人员调动而一走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