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关注清风白河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学习园地 > 清风时评 > 正文 >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及防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23日 点击数: 字体: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及防范

  周汉荣

 

突发性群体事件是指在较短时间内突然爆发的,群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领导之间、群体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以经济利益为主要内容的,采取围攻、静坐、游行、集会等方式对抗党政机关甚至破坏社会公共财物、危害干群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正确认识和把握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征、产生的原因和应对策略,对于及时缓解社会发展变化对社会稳定系统形成的内部张力和外部压力,自觉抑制与消解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平稳运行、减少社会损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转型期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分析

根据有关资料及笔者对某市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调查,近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特点,一是参与的外延扩大,但仍以工人、农民为主,二是数量递增,规模呈扩大化趋势,三是来势猛烈,矛盾冲突的形式渐趋激烈,四是组织严密,呈明显政治化倾向,五是矛盾复杂,处置工作的难度增加。诱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起来说,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突发性群体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社会同质性进一步消解,社会异质性增加,使追求同一性和超稳定性的传统社会控制机制失去了基础。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会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社会分化的加速也必然会在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中有所反应,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关怀等方面将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人们受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的冲击,容易导致价值体系的紊乱,从而使人们无所适从,诱发出许多社会问题,甚至会引发某些集群不规则行为现象。

2、部分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是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近年来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增多,既有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有的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腐化变质,从而导致干群矛盾激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官僚主义、腐败行为也是致乱之源。

3、群众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突发性群体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参政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4、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是目前突发性群体事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呈明显的弱化趋势,威信相对减弱。尤其是在农村,乡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的行政控制严重弱化。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由于基层政权的权威性受到民众的怀疑,国家权威就很自然地进入民众的视野。加之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知之甚少或知之不管不问,致使一些本该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的问题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民众的利益一旦受损或遭受侵害,为寻求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社会成员会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体制外的对抗性群体力量就会产生。尽管如此,群体性事件爆发需要有一定的启动因素,这些启动因素主要依赖于具体的诱发性事件。

5、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导火索。由利益冲突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因利益受到损害而对政策产生不满,以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当停产、倒闭、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甚至闹事事件。三是因征地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配套,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因环境污染问题导致的群体冲突。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新的诱因,此类事件呈上升趋势。

二、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防范及调控

突发性群体事件由于采取集结力量的态势,这种矛盾的发生对社会影响面大,冲击力强,且处理难度大、遗留问题多,不仅直接导致社会经济生活的重大损失,加大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难度,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危害极大。因而,当前应尽快建立健全预防和调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运行机制,探索正确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策略和方法。

1、建立全面系统的防范机制。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要治本,即要从根本上、源头上消除事件发生的土壤和条件。为此,需要有一种程式化的、稳定的、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安排。首先,要坚持社会公正原则,协调利益关系。要建立系统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网络,努力解决城乡人口的低收入和贫困问题,以释放社会成员所承担的社会风险。要下大力气营造让每个社会成员、社会细胞、社会单元"各得其所"的公平的社会环境。政府必须对于改革过程中的公正性给以足够的重视,无论是在所有制形式、分配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上,还是在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重要环节上,要通过改革过程中的统筹兼顾,切实避免部分群体的利益损失过大;对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利益调整应形成有效的补偿机制,使改革中利益相对受损者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保证改革过程中利益调整的相对优化状态。其次,要建立健全社会安全阀系统。(1)构建理性化的社会沟通系统。理性交往的通畅渠道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也是实现社会稳定的主要制度之一。一般来说,较畅通的理性化沟通渠道与较高程度的政治稳定之间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理性化的沟通系统可以让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政府可以适时地根据群众意见做出政策调整,这等于在政府与群众之间安装了一个安全有效、双向互动的"缓冲阀",使社会张力得以释放,社会免于脆性崩塌。当然从更积极的意义上说,理性化的沟通系统也是人民实现权利的保障。这些渠道包括:获取信息自由的制度,如信息公开制度,立法、执法和司法公开制度等,这是理性沟通的前提,信息严重不对称无法进行理性的交往;表达自由的制度,无表达自由就谈不上理性沟通,任何社会主体均有表达自己利益与见解的自由,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民个体或群体向政府表达意愿的制度,如申诉制度、信访制度、请愿制度、游行示威制度、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全民公决制度等。(2)培育社会缓冲与消融机制。各种社会中间组织是社会成员交流感受、诉说委屈、发泄情绪、提出建议的渠道,能及时、适当地让不满情绪和不同意见得以宣泄,避免矛盾和冲突在社会领域的过度压抑、聚集甚至总爆发,减缓甚至避免社会成员对政府的直接对抗。以社会中间组织为主体的缓冲与消融机制,实际上具有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因而,在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引导、规范社会中间组织建设,通过建立各种社团组织,确立公民政治,建立兴趣社团,构建国家与社会、精英与民众之间以及富人和穷人之间的中介机制和传导沟通机制,使之发挥理顺关系、处理矛盾等保障社会安全运行的积极作用。其三,要建立明察秋毫的社会监控与预警机制。如果我们对社会偏离现象做到明察秋毫,予以重视和警觉,作出科学的判断,防患于未然,就能及早地预防和纠偏,为解决、防范社会问题提供先决条件,奠定稳固基础。因而,建立预警机制是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指示器,是科学决策的可靠手段。

2、改善政府形象,密切干群关系,营造互助、和谐的社会文化氛围

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需要动员全社会各部门的力量积极参与,其中政府作为拥有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代表公共利益、承担公共责任的特殊的社会组织,它既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改善自身形象来影响和调节公众的行为,又可以通过控制意识形态来引导、营造社会的思想文化氛围,进而缓解和消除公众之间因磨擦、矛盾和隔阂引起的离散和不稳定现象。因而,从政府角度讲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树立民主、秩序、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一个民主、秩序、廉洁、务实和高效的政府不仅可以使国家经济发展保持一个良好的势头,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以有效缓解和抑制由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是有效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重要一环。因此,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是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的关键所在。为此,必须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加强民主建设,树立“民主政府”形象。二是加强法制建设,树立"秩序政府"形象。通过加强法律化、制度化的规范建设,形成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则,确立规范、公平、安全的生活秩序。三是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廉洁政府"形象。要采取教育、纪律、法治的手段对腐败行为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腐败分子以纯洁干部队伍,消除群众怨气,取得公众的信赖,从而有效地防范公众产生“政治不服从”的意识和行为。四是高度重视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树立"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各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要真心实意为民办实事,尤其要集中力量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养老金、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农民负担等问题。其次,要强化文化认同和社会认同。文化认同是指人们分享共同的文化模式(象征、信仰、价值观、规范、习俗),彼此在文化上具有共同的心理、情感和意识。社会认同是指人们忠于某一共同的社会共同体,分享其利益,彼此具有共同的归属感、亲近感和信任感。文化认同和社会认同是社会合法性基础,它们可以使人们因劳动分工和互动程序制度化产生的压抑感受减少到最低程度,从而减少社会性张力;它们还可以使地位彼此不同的社会成员相互接近,产生信任,增强社会团结,减少社会磨擦和冲突。由于它们是在深层发挥作用的,因此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强化文化和社会认同,要注重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倡导社会公平、社会互助和社会和谐,建立协作型的人际关系,进而缓解和消除公众之间因磨擦、矛盾和隔阂引起的离散和不稳定现象,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整合力。

3、注重策略,采取果断稳妥的处理方法作为复杂社会现象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即使是倍加防范,也免不了有所发生,这就有一个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处理问题。对突发性群体矛盾的解决,既要有预防的措施,又必须讲究控制和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策略。具体应把握“快、稳、化、活、公、清”六字方针。所谓“快”就是要及早发现,及早介入。突发性群体事件,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因此,对事态的驾驭要及时果断,尽可能及早介入,及早控制事态的发展,不能因为反映迟,行动慢,使矛盾走向激化对抗。要快速制胜应当做到三点:一要快速发现,快速报告;二要快速出动,快速到位;三要快速展开,快速介入,以便抓住先机,争取主动,尽快控制事态的发展。所谓“稳”就是要稳定群众情绪。普遍而迅速出现的大众行为和社会参与是与信息传播密切相关的。在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时,信息传播混乱,由于秩序的混乱和人们心理状态的失衡以及情绪的波动,人们容易偏听偏信,容易受传闻和谣言的蛊惑,容易产生非理性行为,从而造成极大的社会紊乱。因此,必须一方面揭露谣言,控制信息的混乱传播,另一方面及时披露事实真相,正确地引导公众的注意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所谓“化”就是在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时要坚持协调和化解矛盾的原则。解决矛盾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矛盾一方克服另一方,或者叫一方“吃掉”另一方;二是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使一种矛盾从根本上被扬弃;三是矛盾双方协调发展,最后达到对立双方的融合。多少年来,我们社会中最基本的冲突模式是,冲突的双方是一种你胜我负、你死我活的关系。在这样的冲突中,双方的目标不仅仅是获得自己的利益,而是要彻底战胜对方。我们缺少一种以讨价还价为特征的理性解决利益冲突的方式。从总体上讲突发性群体事件属人民内部矛盾,解决此类矛盾最恰当的方式应该是第三种,即应当采取化解矛盾、平息事态、解决问题的方法。即使一些矛盾的激化确因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后面挑拨,有一部分群众短时间内难以觉悟,我们也要始终立足于团结、争取大多数群众,孤立、打击少数敌人,坚决防止用敌我矛盾的方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所谓“活”就是弄清事件起因,分类处置,灵活施策。据调查,目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合理的,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相关,不可简单地动用警力和采取强制措施去解决。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务必要弄清事件爆发的原因、群众心态和现场情况,慎重决策,要注意方法的灵活性和策略的多样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思想认识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帮助群众明晰事理。对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因工作失误而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要敢于承担责任,吸取教训,重新决策。对符合政策,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要想方设法解决,切忌敷衍推诿不管。对于群众要求基本合理,但采取的方法过激,甚至违法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中对当事的群众既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也要明之以法,开展强有力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明辨是非,提高觉悟。对有的群众的不合理要求,要介绍政策,晓以大义。对于极少数别有用心利用我们工作的失误和部分群众存在的不满情绪挑起事端的幕后策划者、煽风点火者、拒不听劝阻者则要适时地采取强制措施,及时严肃处理。对纯属敌我矛盾范畴的打砸抢事件、政治动乱、暴乱,必须态度坚决,措施果断,充分动用法律手段予以控制和打击。所谓“公”就是分清是非,秉公处理。公生明,廉生威。公正才能明断,明断才能服众。分清是非是秉公执法的依据,也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方法。不管是何种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理时务必要公正,任何偏袒和压制,都会导致矛盾的激化和事态的恶化。所谓“清”就是全面总结经验,彻底清除复发隐患和同类事件发生的根源。当事件被平息后,不能在“总算过去了”的心态支配下把它束之高阁,更不应该有“不堪回首”的心理,要敢于“复盘”,认真反思。第一,要进一步做好善后工作,彻底清除复发隐患。第二,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从中探求规律性的东西,彻底清除同类或相近事件发生的根源。

 

             


[打印文章]
更多
下一篇:纪委对选人用人的监督的思考[ 2005年0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