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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助辩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3日 点击数: 字体:

                             

                       白纪字(200816

 

中共白河县纪委  白河县监察局

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助辩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现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助辩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白河县纪委

                               白河县监察局

2008 414

 

 


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市纪委审理室,市纪委李均副书记、张思成常委,县委办,政府办,委局领导。              ()

 


中共白河县纪委     白河县监察局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助辩制度(试行)

 

    为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行政监察法》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建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助辩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行政监察法》为依据,在案件审理认定违纪行为事实见面谈话阶段,根据违纪人员的意愿,由本人依据规定聘请助辩人为其辩护,从而有效地保障违纪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办案件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体现办案的公平和公正。

    二、助辩原则

    1、本人自愿原则。

    在案件移送审理后,由案件审理部门向违纪人员告知是否需要聘请助辩人,尊重违纪人员的选择意愿。如违纪人员申请助辩的,一般情况下由本人依照规定聘请助辩人;本人申请助辩又聘请不到助辩的,在征求其同意后,由审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为其指定助辩人。如不要求助辩的,直接进入后续程序。

    2、必要知情原则

    对认定案件事实的相关依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党政纪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应当让违纪人员和助辩人知晓。

    3、合理采信原则

    对违纪人员的申辩意见和助辩人的助辩意见,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对待。凡是合理的申辩意见和助辩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经审查不能成立的申辩意见和助辩意见不予采纳。

    4、沟通与疏导原则

    审理人员要加强与助辩证人和违纪人员的交流沟通,摆事实讲道理,宣传党纪国法,以理服人,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三、助辩人条件

助辩人一般为违纪人员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中共正式党员(党纪案件)或国家工作人员(政纪案件),协助被调查人或受处分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查处程序及适用条规等进行申辩或发表意见。

    律师等有特殊职业身份的人员作为助辩人参加助辩的,只能以党员身份参加,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助辩。违纪人员的亲属以及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和在党政纪处分期内的人员不能作为助辩人。

    纪检监察部门在职人员不能作为助辩人。

    四、相关人员权利义务

    1、助辩人的权利义务

    助辩人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了解违纪人员的谈话笔录,了解相关案件证据材料;

    2)与违纪人员谈话,了解案情;

    3)向审理人员咨询与案件有关的政策法规;

    4)了解办案程序,并有权进行监督;

    5)参加审理助辩时,可以对审理部门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据、定性及适用党政纪条规等内容提出质疑,或为违纪人员提出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分或无错的处理建议;

    6)可以提请办案部门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取证。

助辩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 不得指使、诱导违纪人员及相关证人提供虚假证据;

     ② 协助审理人员做好违纪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③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保护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

     ④不得向违纪人员收取费用或接收财物、宴请等。

    2、违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违纪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除本人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按规定条件聘请一至两名助辩人;

    2)了解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据、定性依据等基本案件情况;

    3)要求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违纪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向审理人员和助辩人员提供虚假证据;

    2)不得无理纠缠审理人员和助辩人;

    3) 配合审案机关依照规定履行手续和审理程序。

    3、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审理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 要求违纪人员和助辩人履行规定的义务;

   2) 拒绝违纪人员和助辩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依照规定接受助辩人咨询,及时提供相关的事实情况及政策法规资料;

   2)听取违纪人员的申辩和助辩人的助辩意见;

   3)做好违纪人员的思想工作;   

4)依照党政纪规定的组织程序,客观全面地将违纪人员的申辩意见提交有决定权的组织研究。

    五、实施方法及程序

    1、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理后,需公开审理的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前十天向违纪人员送达《助辩人资格审查表》(附后),并详细说明其享有申请助辩人为其辩护的权利,如提出聘请助辩人的,告知其需在5日内向审理部门提交《助辩人资格审查表》,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委托助辩人的申请权。

    2、被聘为助辩人的资格审查。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对违纪人员委托的助辩人进行资格审查,如违纪人员委托的助辩人未得到审理部门同意的,可在2日内向审理部门再次提交《助辩人资格审查表》。如不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助辩申请权。

    3、助辩人准备阶段。助辩人资格经确认后,3日内到审理部门了解涉及审理定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为违纪人员辩护作准备。

    4、 参入助辩阶段 。即按照公开审理程序参入助辩。

    6、意见反馈。对违纪人员的申辩和助辩人的辩护意见,应写出说明材料,在组织讨论处分决定前,向违纪人员和助辩人反馈,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7、集体研究。助辩情况经梳理归纳并经审理部门研究后,将作为一个重要部分写入审理报告,依照规定程序提交有决定权的组织研究讨论。

    六、有关要求

    1、依纪依法保护助辩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对助辩人打击报复。对助辩人在助辩过程中伪造证据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立案处理。

    2、严肃工作纪律,在助辩人了解、阅看案件相关材料时,应当严格限制在规定范围内,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举报人、证人因此遭受打击报复等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3、各有关涉案单位要配合做好审理助辩制度的实施。

4、本制度自20085月开始试行。

 

 

 

 

 

 

助辩人资格审查表

 

案件名称

 

助辩人基本情况

姓名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

面貌

 

单位及职务

 

参加方式

委托

 

指定

 

委托人

意见

 

本人意见

 

所在单位意见

 

纪委监察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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