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纪字(2008)17号
中共白河县纪委 白河县监察局
关于印发《违纪人员“自行量纪”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现将《违纪人员“自行量纪”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白河县纪委
白河县监察局
2008
年4月14日
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市纪委审理室,市纪委李均副书记、张思成常委,县委办,政府办,委局领导。 档(二)
白河县纪委 白河县监察局
违纪人员“自行量纪”工作制度(试行)
为增强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违纪人员的知情权、控申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审理大计,质量第一”指导思想,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要求,有效地保证案件质量,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错误事实的性质、量纪标准,防止冤假错案和畸轻畸重处理情况的发生。切实保障犯错误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自行量纪”的基本内容
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审理违纪案件工作中,由违纪人员根据自己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责任等情况,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自我认定应当受到的具体党纪、政纪处分的档次意见。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只适用于委局机关及基层纪委、纪检组(监察室)所办理的纪检监察案件。
四、运用阶段
适用于调查结束移送审理后,在案件提请本级党委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前,审理人员与受审查人员谈话阶段。
五、方法措施
1、案件审理人员告知违纪人员进行自我量纪的程序、方式及具体时间、地点。
2、案件审理人员向违纪人员提供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和政策法规,由违纪人员对照自己的错误进行学习。
3、违纪人员在学习条规、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填写《违纪人员自行量纪登记表》(附后)交案件审理人员装入案件卷宗。
4、违纪人员在自行量纪过程中可以对认定的错误事实进行辩解,也可以有根据地提出给予自己从轻、减轻或免予党政纪处分的意见或理由。
5、案件审理人员应充分尊重和维护违纪人员的合法权利,对违纪人员在自行量纪过程中提出的合理的辩解、有依据地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意见,认真研究,区别对待,并予以采纳。
6、本制度自2008年5月开始试行。
违纪人员自行量纪登记表
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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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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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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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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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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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错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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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我
量
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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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错误事实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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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用条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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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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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档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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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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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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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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