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纪字(2008)15号
中共白河县纪委 白河县监察局
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现将《纪检监察机关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白河县纪委
白河县监察局
2008
年4月14日
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市纪委审理室,市纪委李均副书记、张思成常委,县委办,政府办,委局领导。 档(二)
中共白河县纪委 白河县监察局
纪检监察机关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严格依法依纪查处案件,切实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质量,按照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审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案件审理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和被审理人等人员共同参与,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对调查终结的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和调查程序进行审核。
第三条 公开审理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开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参加公开审理的旁听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或涉案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主持人的回避应当由有决定权的组织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五条 公开的范围视具体案情确定,可以对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公开,可以对发案单位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开,也可以对其他各单位、各部门党员干部公开。
第六条 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
(一)适合公开审理的申诉案件;
(二)案件审理部门与调查部门在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和量纪方面有分歧的案件;
(三)适宜开展以案论纪教育的案件;
(四)其他适宜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公开审理: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进行公开审理可能导致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
(六)其他不宜公开审理的。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八条 案件公开审理采用听证制、庭审制两种方式进行。
听证制是指现行案件、申诉案件在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前,由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人、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举报人(或申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出示、质询、辩论等过程,以证明案件事实、情节、性质。适用于申诉案件,主要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实施的一种审理方式。
庭审制是指参照法院的审案模式,由主持人、主审人、协审人、调查人、被调查人及其助辩人和旁听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局部对外公开的一种审理方式。
第九条 公开审理的参与人有:
(一)审理组。由分管领导批准,2至3名纪检监察机关审理人员组成,分为主审人、协审人,负责主持案件的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
(二)陪审组。由若干名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被审理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向审理组提出审理参考意见。案件中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陪审组。
(三)调查组。由2至3名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组成,分为主办人、协办人,负责指证被审理人的违纪事实,提出定性及处理建议。
(四)涉案申辩人。有权对调查组指证的违纪事实及证据、定性和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助辩人。1至2名,由被审理人委托,负责协助被调查人或受处分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查处程序及适用条规等进行申辩或发表意见。
助辩人一般为违纪人员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中共正式党员(党纪案件)或国家工作人员(政纪案件);涉案人员不得担任助辩人;纪检监察部门在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助辩人。
(六)被审理人的证人。经主审人同意,被审理人的证人可到场作证。
(七)记录人。由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客观公正的记录公开审理的情况。
(八)旁听人员。经纪检监察机关同意被审理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举报人可参加旁听。视案件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可邀请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旁听。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条 公开审理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选择拟公开审理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拟定审理方案经有决定权的组织审批。审理方案批准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指定主审人和协审人,确定陪审员,组成审理组和陪审组,并将公开审理的事项告知案件调查部门。案件调查部门应按要求指定主办人和协办人,确定参加公开审理的调查组。
(二)书面通知公开审理的有关事项,案件审理室应将公开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范围、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被审理人员。
(三)被审理人收到公开审理通知后,认为参加公开审理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回避。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由案件审理部门按程序进行审理。
(四)被审理人应在《案件公开审理通知》中载明的举行公开审理的日期前5日将填写完毕并经相关党组织或单位签署意见的《助辩人资格审查表》和本人签字同意到场作证的证人名单提交审理组进行资格审查。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为被调查人或受处分人指定助辩人
(五)审理组应在公开审理前3日将公开审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其他参与人。
第十一条 公开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案由、公开审理的纪律和主审人、协审人、主办人、协办人、记录人、助辩人名单及旁听对象。告知被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如被审理人申请审理组、调查组成员和记录员回避,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经报分管领导批准,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回避。
(二)调查辩论阶段。
1、调查组陈述调查意见,出具或宣读相关证据。
2、被审理人针对调查组的调查意见和证据陈述本人意见,出具相关证据。经主审人同意,可通知被审理人的证人到场作证。审理组、助辩人、调查组、陪审组可依次询问到场证人。
3、助辩人发言。
4、审理组和陪审组就案件有关证据、事实、定性和调查程序等向调查组、被审理人进行询问核实。
5、调查组与被审理人、助辩人对案件证据、事实、定性和量纪等进行辩论。调查辩论中,发现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或必须补证的,经分管领导批准,主审人可宣布暂停审理,待调查组进一步调查补证后另行确定时间继续审理。
(三)总结陈述阶段。
1、调查组、被审理人和助辩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2、主审人宣布休会,由审理组、陪审组成员商议审理意见。
3、主审人作总结陈词。
4、审理组、陪审组、调查组成员和被审理人、助辩人审阅审理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部门应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再次进行审核,形成审理报告提请有决定权的组织讨论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被审理人不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公开审理,或者未经审理组成人员同意中途退场的,视为本人放弃申辩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十四条 公开审理参与人应自觉遵守公开审理纪律,服从主审人的指令。对故意扰乱公开审理现场秩序的,主审人有权责令其退出现场。被审理人扰乱现场秩序且不听劝阻的,主审人可宣布暂停或中止公开审理。对严重扰乱公开审理现场秩序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证人作伪证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被审理人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