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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3日 点击数: 字体:

                             

白纪字(20085

 

中共白河县纪委白河县监察局

关于印发《对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现将《对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白河县纪委

                         白河县监察局

                       2008 年4 月10

 

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县委办,政府办,各室,委局领导。                     (档二)

 


中共白河县纪委白河县监察局

对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办法(试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回访教育办法。

一、回访教育的目的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做好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回访教育的范围

中共党员因违反党纪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政纪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普遍回访与重点回访相结合的措施,加强对重点对象的回访教育。

三、回访教育的期限

受党内撤职以下(含撤职)处分的党员,原则回访一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每年回访一次。受行政处分的,在解除行政处分前,回访一次。

四、回访教育的方法程序

回访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谁处理谁回访的原则。一般采取直接回访的方式,由下达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回访。上级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代为回访。对不便于直接回访或委托回访的受处分人,也可采取发送回访教育征求意见函的方式回访。

对受处分人回访时,由案件审理室提出建议,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审批,案件审理室牵头组织回访。参加回访人员,在回访前应熟悉被回访人违纪案件的案情和与案情相关的政策法规,做好精心准备。回访人员必须二人以上。

五、回访教育的要求

回访前应与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座谈、征询意见、了解情况。根据受处分人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给予实事求是的肯定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要予以批评指出。

回访要做到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对受处分党员、干部提出的合理要求,对个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要协调督促所在单位尽力协调解决,体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建立回访档案,对每个回访对象要进行登记,做到一人一档。回访结束后,回访小组要将被回访人的思想情况、工作表现和改正情况等信息收集整理后,填入《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登记表》,归入本人案卷。回访结果要作为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的重要依据之一。

附:对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登记表。

 

 

 

对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登记表

 

   

 

性别

 

年龄

 

是否

党员

 

工作单位

 

处分后岗位及职务

 

受处分时间

 

处分种 类

 

处分机 关

 

本人对错

误的认识

 

所在单位对受处分人工作、思想、生活情况和改正错误表现的意见

 

上级主管部门(或党组织)意见

 

回访组意见

 

处分机关意见

 












备注: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可另纸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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