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办发[2008]25号
中共白河县委办公室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县党政机关车辆配置及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群团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纠正配置和使用车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全市党政机关违规配备和使用车辆的通知》(安办字[2008]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党政机关车辆配置及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车辆配置基本原则
(一)党政机关、财政拨款、定额、定项、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
1、正科级单位(教育、卫生系统所属单位除外)按人员编制定编。人员编制在5名以内(含5名)的单位原则上不定车辆编制,人员编制在20名以下的单位原则上定编1辆公务用车,人员编制在20至40人的单位原则上定编2辆公务用车,编制超过40人的单位,每超20人增加1辆公务用车编制。
2、教育、卫生系统所属正科级单位原则上定编1辆公务用车,所属副科级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定编1辆公务用车。
3、副科级单位(在县委、政府序列的)人员编制在10名以上的原则上可定编1辆公务用车。
4、各乡镇原则上定编一辆公务用车。
5、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编制,特殊情况必须报经批准后确定编制。
6、股级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编制,但对业务量大、任务重,编制在15人以上的可以定编1辆公务用车。
7、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防汛和防火等特殊行业单位车辆编制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三)各单位车辆编制证由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核发。
二、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禁用公车旅游和参加婚丧嫁娶等公车私用行为;严格执行一车一牌的规定,巩固清理军警牌照工作成果,除公检法部门外,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使用军警牌照。
2、除特殊情况下,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用车一律要停放在本单位的车库或停车场;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领导干部不得自己驾驶公用车辆。
3、县处级单位配备和使用排气量在2.0以内,价格22万元以内的小轿车。乡科级及其以下单位配备使用排气量在1.8以内,价格15万元以内的小轿车。因特殊公务,已配备小轿车价格超过以上标准的,报县纪委研究处理。
4、严格控制购买越野车。党政机关一般不准购买越野车,因特殊公务需要购买越野车的,须报经县委同意后,报市纪委和市财政局核定审批。
5、严格控制财政供养单位自筹资金购买车辆。各乡镇、各部门必须按照车辆编制配备公务用车;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和排气量标准配备用车;必须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严禁配备使用进口车;不得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
6、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党政机关车辆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车辆管理。
三、公务车辆购置程序和纪律
严格车辆购置程序和纪律,各乡镇各部门购买配备小汽车,必须报县纪委备案。并严格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凡需购买小汽车的单位,在车辆编制内,由购车单位向县纪委提出申请,写明现有车辆数量、车辆编制状况、购车理由、拟购车辆品牌、型号、排气量、价格、购车资金来源等内容,并填写《购买小汽车备案表》(一式四份),经有关领导审核签注意见后,于购车前七个工作日报县纪委备案。经县纪委备案同意后,购车单位持县纪委出具的《购买小汽车备案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采购、上户等手续。
2、副县级以上单位(含高配单位)购买小汽车,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县委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市纪委备案。
3、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认真执行车辆编制和备案管理规定。对没有车辆编制和超标准购车,县纪委不予备案;对无纪委备案证明的,县财政局不得办理车辆采购、资金核销手续。今后,对党政机关超编制、超标准以及未经备案审核擅自购置车辆的,一律予以收缴,并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个不许”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的领导责任,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其它要求
1、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从
4月
15日
至
4月
25日
,对本乡镇、本部门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
4月
30日
前将现有车辆情况和自查报告报送县纪委、监察局。
2、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标准逐项清理核定。切实搞清各部门各单位车辆配置情况,搞清车辆编制数量、实有数量、车辆名称、车型、车牌号、车辆价格、购车时间、车辆用途和资金来源(行政配车、上级配车、项目配车、业务配车、单位自筹购车、捐赠用车),对清理出来的违规车辆,要报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统一进行处理。属于上级配车、项目配车、业务配车和捐赠车辆的进行等,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县纪委监察局将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清查情况进行抽查。
附:《公务用车自查登记表》
中共白河县委办公室
白河县人民政办公室
2008
年4月24日
抄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局。
抄送:县人大、政协办公室,纪委,人武部。 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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