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违纪人员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维护党纪政纪处分的严肃性,杜绝党政纪处分“打白条”现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以及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
(一)对科级领导干部的处分决定,由县纪委监察局宣布;
(二)其他人员的处分决定,由基层党组织、基层纪委、纪检组或基层政府、部门宣布。处分决定必须送达给受处分人员一份,同时,抄送县委组织部、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以及本人人事档案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或单位自接到上级组织对违纪人员的处分决定之日起必须在30日内宣布执行,并在两个月内将宣布执行情况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三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
(一)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七)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被立案检查,尚未结案的,只进行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纪律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纪律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条款规定处理;
(八)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四条 解除行政处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程序进行。
受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半年,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期限为两年;解除处分由本人申请,单位鉴定、建议,经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考察后,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党纪处分期满自行解除。在解除处分当年即可按正常情况考核。
第五条 奖金发放。
受纪律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限为半年或一年的,取消其当年年终一个月的奖励工资;处分期限为两年或三年的,取消其两年或三年年终一个月的奖励工资;涉及财政拨款的,由财政部门负责,涉及其他部门的分别由其主管局负责,在次年元月底前将执行情况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 工资处理。
受行政降级或党内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含本应撤职因无职可撤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工资调整由相关部门按有关具体规定及时办理,组织或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督促、审批,并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县纪委监察局。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在调资工作完毕后一个月由组织、人事部门将办理情况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纪委监察局。所调整的工资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 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群系统其他干部的考核,由组织部门在年终考核完毕后30日内将考核结果通报县纪委监察局。除组织部门管理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考核,由人事劳动部门在考核完毕后30日内将考核结果通报县纪委监察局。
第八条 加强对违纪处分人员的档案管理。处分决定下达后,应填写好处分材料交接手续,并及时按要求将处分决定装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 监督结果处理。执行纪律处分情况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对人为造成纪律处分执行不到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和由党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白河县纪委、中共白河县委组织部、白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白河县财政局、白河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