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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19日 点击数: 字体:

                             

根据省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积极探索建立一道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贯彻中央总体部署,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益探索,是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构建一道警示训诫防线,以进一步强化组织监督,形成反腐倡廉的预警、挽救和保护机制,运用“教育+强制”的办法,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依据党政纪规章,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建立三项制度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按照《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等党政纪条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强化组织监督为目标,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入手,立足于主动监督,超前防范,用制度规范工作,当前重点建立三项制度。

 一是警示提醒制度。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的党员干部,要进行更有力地针对性监督教育劝导,使其认识问题。把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把讲道理与严肃批评相结合,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体现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主要适用范围是:群众反映有不廉洁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未经核实或无法核实;或经组织调查了解属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予以警示提醒。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综合运用提醒谈话、质询提问、信访约谈、责令自查等方式,采取组织提问、个人回答、双向交流的办法,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提醒,督促当事人向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说明,加强教育和沟通,使问题得到解决。具体表现为9个方面,即:

(1)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方面问题的反映,群众意见较多的;

(2)工作方式或方法等方面存在不足,群众反映较大的;

(3)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

(4)违反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多的;

(5)管辖范围内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倾向,群众有反映的;

(6)所属地区、部门或单位存在重大安全及稳定等事故、事件隐患或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事件的;

(7)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

(8)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

(9)其它需要警示提醒的。

 二是诫勉督导制度。

立足于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保护和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旨在形成动态监督机制。主要适用范围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中政令不通、执行不力的问题;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失误和偏差。要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本着实事求是、有效纠错的原则,以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内容,采取诫勉谈话、监察建议等形式,给予诫勉督导,促其自律,在充分肯定整体工作的基础上,使其正确认识前进中的失误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并勉励其继续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勇于改革创新,大胆干事创业。具体表现为8个方面,即: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贯彻执行不力的;

(2)在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工作中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3)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经验缺乏,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

(4)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够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单位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群众有意见的;

(5)在行政权力运作和公共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出现失误,情节轻微的;

(6)因不当的行政行为和组织行为,造成单位轻微违规违纪的;

(7)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轻微违规行为,尚不够成违纪的;

(8)其它需要诫勉督导的。

三是训诫纠错制度。

立足于最大限度地挽救已经违纪但不适宜动用纪律手段解决的问题,以及问题虽然比较严重,可以通过训诫自觉主动纠正,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党员干部。这是对轻微违规违纪人员强制性纠正错误的监督挽救措施,旨在形成保护挽救机制,主要适用范围是: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或犯有一般性错误,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可不给予或免于纪律处分的问题,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中涉及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有明显过错,需要训诫纠错的;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其它需要训诫纠错的问题。要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准确定性,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以批评训诫,强制改正为主要形式,指出党员干部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改正要求,加强跟踪回访,督促改正错误。具体表现为8个方面,即:

(1)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已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2)经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

(3)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错误行为,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

(4)违反行业、部门的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情节较轻的;

(5)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

(6)所属地区、部门或单位多次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而整改不力的;

(7)拒绝接受警示教育或经提醒、告诫未加改进的;

(8)其它需要训诫纠错的。

三、加强组织领导

 县上成立警示训诫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陈元安同志任组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许启汉同志任副组长,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梁克昌,组织部副部长杨承国,县纪委副书记张强民,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长薛黎明,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王祥琛,县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胡才伟,县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孙传泽,信访室主任陶俊权等同志任成员,下设警示训诫办公室,由孙传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组织应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加强对建立警示训诫防线重要性及主要内容的学习和理解,并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由党委或党组一把手担任组长的警示训诫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警示训诫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严格组织实施

(一)警示训诫工作实施主体 警示训诫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警示提醒的实施可由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的分管领导批准确定;诫勉督导的实施,由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会议研究审查确定;训诫纠错的实施,要通过调查核实,并与主管部门沟通,经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会议研究确定。

 (二)实施程序

1、提请批准。依据群众反映或初步核实,视其情节轻重,错误性质确定实施警示训诫的种类,分别呈报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或会议审查批准。

 2、警示告知。实施机关要根据确定的警示训诫类别,向警示对象制发《警示提醒通知书》、《诫勉督导通知书》或《训诫纠错通知书》,同时向警示训诫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

 3、警示训诫谈话。谈话由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前应列出谈话提纲,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查找原因,严肃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谈话时要做好记录,警示对象签字。

 4、监督整改。警示提醒的实施,只需谈话提醒,没有整改期;诫勉督导整改期为1—3个月;训诫纠错整改期为3—6个月。在整改期内组织实施机关应指定专人对被警示训诫对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及时了解整改情况,被警示人应主动汇报和接受监督。被警示训诫对象要在谈话结束后一周内,就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所犯错误的认识、不再犯类似问题的承诺、整改措施等写出书面材料。在警示训诫期间内,每月就思想工作以及整改等情况向警示实施机关呈报一份书面汇报;警示训诫期满,要就被警示训诫期内自己的认识、承诺践诺、整改效果等情况予以书面报告,并申请解除。

 5、警示训诫解除。对有整改期的警示训诫对象,在警示训诫期满后,本人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出意见,经警示训诫实施机关考察,认定确已改正问题或错误,又没有发生其他新的错误,即提请会议研究予以解除。

五、严把政策界限,严肃警示结果应用。

 (一)警示训诫是严肃的组织行为,操作中要注意执行政策、讲究实际效果。要以“治病救人”为立足点,以纠正错误、挽救干部为目的,真心诚意帮助警示训诫对象改正错误,热忱鼓励他们放下思想包袱,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二)不能把警示训诫与一般性谈话混为一团,要注意防止违反程序、不讲原则、不敢批评,损害警示训诫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也要注意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政纪处分和司法处理的倾向发生。

(三)对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或训诫纠错,确实达到了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目的,由原警示训诫机关检查认定,并下达《解除训诫通知书》的,可不影响警示训诫对象的正常年度考核或提拔调动;对经警示训诫仍不纠正错误或训诫期内又犯新的错误者,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辅之以不予评定优秀、调离岗位、责令辞职、予以免职等组织处理,也可以补充调查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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