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群团各部门:
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廉洁从政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党和政府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根本要求,更是促进党政机关廉政建设,推动我县改革开放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作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要求,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近期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现象有所反弹,超标准接待、超陪餐人数、公款宴请亲戚或朋友等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在某些部门和单位呈蔓延之势。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树立起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坚决制止公款吃喝玩乐等奢侈浪费行为,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1、必要的公务性接待本着热情周到、从简节约的原则,确保公务活动顺利进行。禁止一切非公务性接待和超标准接待,原则上陪餐人数不能超过来宾人数。来宾住宿费一般由来宾自理。
2、严格公务接待的票据管理。所有公务性接待票据必须附有详细附件(附件上注明:酒水单、菜单,接待级别及人数,就餐时间,陪餐人数,证明领导,负责接待人姓名),否则,票据不予核销(由会计局具体把关)。对开假票据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行为人予以查处。
3、严禁借检查、开会等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宴请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严格按规定标准办理。
4、在公务接待中,对来宾需配发纪念品或赠送礼品的,必须报经县级主管领导审定标准和范围后,方可按要求办理。
5、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企业检查工作或开展调研活动等,一律在机关食堂就餐,不得在营业场所接受公款宴请。
6、严禁利用节假日、纪念日或各种学习、培训活动之机,部门、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到旅游景点公款消费;不准用公款宴请亲戚或朋友。违反规定的,严格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7、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参加任何单位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或保健活动。违反规定的,严格追究纪律责任。
8、严禁任何单位借搬迁、挂牌、庆典等机会收受礼金、礼品或宴请宾客,如有违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9、严禁用公款进行团年、拜年活动或擅自滥发钱物。违反者,费用一律由参与者个人承担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0、对争取项目和资金等公务性支出,必须经县级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核支(由会计局严格把关)。
11、乡镇年公务接待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10%。县直部门各单位年公务接待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15%。(全县性大型活动除外)。
12、各级各部门领导要严格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实行对口接待,落实分管领导和负责接待工作人员,并将名单于2004年 3月10日前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
13、各乡镇、部门、单位实行公务接待费用单列制,每半年必须将公务接待分月开支情况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对公务接待费用超支的单位将由纪委、监察局会同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
14、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大对公务接待的监管力度,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
15、凡违反上述公务接待纪律的,一律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对责任领导和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中共白河县纪委 白河县监察局
二OO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