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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到企业检查履行“准检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2004年04月29日 点击数: 字体:

                             

中共白河县委办公室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重申到企业检查履行“准检备案” 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群团各部门,中省驻县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县委、县政府于2002年11月印发了《关于治乱减负营造城市经济建设良好外部环境的若干(暂行)规定》[白办发(2002)91号],从一年来的执行情况看,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按“规定”要求履行公务,特别是在到企业检查(执法)实行“准检备案”规定上,执行情况较差。为此,现就进一步强化落实“准检备案”制度,重申如下要求:

 一、涉及部门 县内所有行政执法、行政管理部门及其隶属单位和执法人员。

 二、“准检”范围

1、非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行政性检查;

2、行政执法、财务稽查等行为;

 3、行政监督管理行为;

 4、执行收费、罚没行为;

 三、“准检”审核程序 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对涉及需到企业履行正常的检查、执法稽查、监督管理,收费罚没等行为,一律列清目的、事项、范围、人数、时限等内容,报请县委、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在县人民政府纠风办(县纪委纠风室),办理《准检证》,由纠风办明确时限和《准检证》有效期;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凭《准检证》,在有效期内到企业经法人或企业负担监督员核对后,方可履行职责任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接待。 涉及收费、罚没事项,执法人员必须先亮证(即工作证、收费许可证或收费员证),后执法,并如实在纠风办制发的《企业检查登记薄》上予以登记。

四、纪律要求

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到企业履行“准检”范围内公务的,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监察局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人和部门(单位)领导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由县政府纠风办将该部门纳入年度行风集中评议单位;对价格违法行为,由县物价局依据《价格法》予以处罚。

 

中共白河县委办公室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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