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环境,建立良好的县域经济发展机制,保障城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本“若干(暂行)规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本县实际,谋求白河大发展的角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九个严禁”,明确“五个要求”即:一是明确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不得超标准、超范围罚款;二是明确要求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三是明确要求不得擅自设立基金项目或向企业超标准收取基金;四是明确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五是明确要求不得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企业除《人民日报》、《陕西日报》、《安康日报》和《求是》以外,征订其他报刊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实行企业收费目录式管理。各涉企执行收费单位,必须严肃收费许可证制度,在“收费目录”内收费,按照治乱减负,改善投资环境的要求,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超越收费权限和标准,凡单项收费达5000元以上的,需报县委、政府分管领导核准后方可收取。
第五条 实行到企业检查批准备案制度。今后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到国有、集体、引资或私营企业检查、必须提前报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政府办办理《准检证》手续,明确检查时限,到企业凭《准检证》,方可实施检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六条 实行企业负担明白卡制度。由县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物价局,每年年初分企业制发《企业负担明白卡》送发企业,各收费部门(单位)凡向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都必须在《企业负担明白卡》中如实填写并签字,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款。《企业负担明白卡》年终各企业主管局负责报送县物价局核查。
第七条 规范收费行为。执法执收人员到企业收费,必须先亮证(工作证、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后执法,自觉接受企业负担检查员和监督员的检查和监督,不得在企业吃、拿、卡、要、报,不得在企业借欠公款,不得在企业要求或参与不符合规定的活动。凡违反规定,处双倍以上偿还所花费用。
第八条 聘请企业负担检查员和监督员,实行半年例会制度。县纠风办在各企业主管局聘请1─2名“企业负担检查员”,在各企业聘请1名“企业负担监督员”,代县纠风办在本系统或本企业履行纠风事宜。纠风办负责半年企业检查员、监督员例会的组织工作,广泛听取检查员和监督员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企业法人代表要自觉抵制乱检查、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不得慷企业之概,随意将企业资金、产品赠与或赊欠给非业务对象。
第十条 建立健全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坚持“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县委办、政府办负责“五人督查”的组织协调,纠风办、财政局、物价局、减轻办加强涉企收费价格、票据、收支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每半年由纠风办牵头会同物价减轻办、县委办、政府办、财政局及企业负担检查员联合到企业,进行一次治乱减负成效的了解和核查,加大对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纠正和惩处力度,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监督举报电话:纠风办7822452、财政局7825068、物价局7823747。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对违反上述规定,继续搞企业“三乱”或变相加重企业负担,影响县域城市经济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行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人和部门(单位)领导人的党政纪责任,并由纠风办将该部门纳入年度行风被评单位;对价格违法行为,由县物价局依据《价格法》予以处罚;对企业法人代表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擅自决定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的收费、摊派、赠与和赊欠等,将依照法人失职渎职错误,追究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本若干暂行规定适用于县内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本若干暂行规定由县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若干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