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关注清风白河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监督曝光 > 问责情况 > 正文 >

陕西省纪委监委通报7起涉黑涉恶“保护伞”问题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7日 点击数: 字体:

日前,陕西省纪委监委通报了7起涉黑涉恶“保护伞”问题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1.宝鸡市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岐山县蔡家坡镇原党委书记刘怀亮充当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问题。2018年6月,岐山县蔡家坡镇西星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某、原村委会主任刘某等9人因涉嫌犯罪被县公安局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立案侦查。刘怀亮在未进行核实并经会议集体研究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擅自决定以蔡家坡镇党委、政府名义向政法机关出具相关材料,证明王某等人不存在犯罪行为,建议对涉案人员酌情处理,充当王某等人“保护伞”。刘怀亮还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犯罪问题。2019年5月,刘怀亮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贾忠学、诉讼监督部原副部长冉本浩、公安汉滨分局江北派出所民警李海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2012年,李海军在办理任某故意伤害案过程中,违规将伤残鉴定意见书原件交于受害人家属,将复印件归入案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后,李海军又从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冉本浩处取回卷宗,将卷内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取出后送回检察机关。分管公诉工作的时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贾忠学和冉本浩因收受任某所送钱物,同意李海军将案卷取回并抽走伤残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隐瞒案件关键证据被公安机关隐匿的情况,该案因缺少鉴定意见书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未果。2013年3月,该案被汉滨公安分局作撤案处理,致使任某逃避刑事责任追究。此后,任某纠集他人逐渐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2019年6月,贾忠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冉本浩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和政务撤职处分,李海军受到开除党籍和政务撤职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3.榆林市绥德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扫黑办主任任世凯、治安大队大队长霍海龙、经侦大队教导员郝东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2010年以来,任世凯、霍海龙入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头目马某的煤矿并参与分红。在办理马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件中,任世凯、霍海龙、郝东3人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纵容包庇黑社会组织,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2019年5月,榆林市榆阳区纪委监委对任世凯、霍海龙、郝东3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4.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原副局长李永东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2018年11月,李永东接受任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汪某请托,收受其现金5万元,打探相关案情并向汪某透漏,还示意任某、汪某等人停止违法犯罪活动以避免打击、毁灭隐匿有关证据,帮其逃避处罚,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2019年6月,李永东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5.西安市蓝田县公安局华胥派出所原所长柳百刚充当恶势力团伙“保护伞”问题。2015年,王某当选为华胥镇张斜村村委会主任后,为强揽工程获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纠集人员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团伙。2016年以来,柳百刚与王某交往频繁,多次收受其所送烟酒。2018年5月,在该村换届人选甄别工作中,镇政府安排柳百刚查证反映王某的举报内容是否属实,柳百刚接到举报信后,私自让王某翻看举报信并拍照,泄露举报内容,充当王某“保护伞”。2019年2月,柳百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撤职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6.汉中市洋县水利局河道管理站副站长邓存盛、工作人员王宏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2017年以来,邓存盛、王宏斌长期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头目王某保持不正当往来,为王某等人在汉江河道范围内偷采砂石提供便利,通风报信,并收受王某所送钱物,充当其“保护伞”。2019年5月,邓存盛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王宏斌受到政务记过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7.渭南市韩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张建国、新城派出所副所长王养民履职不力,变相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问题。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时任韩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张建国、副所长王养民因监督管理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致使以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3起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被降格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2018年10月,上述3起案件被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破。2019年3月,张建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年5月,王养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打印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