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目前,全国农村有村委会60.4万个,经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230多万人,可以说,作为村级民主的起点,村委会换届选举作为农民3年一度的“大选”,已在广大的乡村田野深深地扎下根来。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民主性很大程度上决定我国民主程度。所以,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而且这些问题急需亟待解决。在民主选举过程中,违法和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贿选”和暴力因素介入选举等现象不断增加等,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村民参与热情、农村社会稳定性。
作为一名大学生“村官”,在村委会的工作者,虽然,2008年9月才到村委会参加工作还不到一年,仅仅参加过一次村委会选举。通过网络、报刊、媒体等了解到,经过多年实践,我国村委会选举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贿选”、腐败和暴力选举等不正当或非法行为在进一步增多。
有拖延、不组织选举,任意指派、任命村委会成员和村选举委员会成员;有私填、涂改选票,聚众扰乱投票场所,抢夺或撕毁选票、损坏选票,焚烧票箱、殴打投票人;有买卖、伪造选票,威胁、利诱、限制选民投票,拒不交接村委会工作。有的地方,村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参与竞选活动现象有所抬头,为保自己人竞选成功,采取恐吓、监视、跟踪,甚至雇凶打人等行为,侵犯村民合法权益。
由于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候选人资格不作限制,使得一些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正在服刑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当选为村委会成员。有些能力和素质明显偏低的人当选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无所作为,有的因此而引起群众上访,为农村的长期稳定埋下了隐患。
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突出表现在“贿选”问题上。近几年来在我国农村基层选举中不断蔓延。
面对村委会选举的新形势、新问题,中共中央对村委会选举工作进行专门的规范和指导: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严惩贿选行为;首次明确县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此次规范,通过网络问卷调查得到了网友的一致好评,也能够说明从中央到地方对村委会选举的高度重视;此次规范,从专家的观点看,大有好处:
一是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是解决“贿选”的最有效办。池店镇实施的村委会选举程序还不是很完善,选举过程的公开性不够,选举过程中存在“添加承诺”,存在一定程度的暗箱操作,致使选举结果的失真,导致选举成为一场形式化的表演。若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范了选举程序,追究其责任,此类现象再也不会发生。村委会换届选举是一项严肃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程序性、规范性要求比较严格。因此,只有使选举工作的每一道程序和选举办法在选民中家喻户晓,明明白白,才能保证选举的民主性。
二是加强了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规定:县级党委书记是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级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进一步强调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根据村级民主选举工作要求,落实工作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实行对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敏感性和整个操作过程的复杂性。只有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把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贯穿到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全过程,才能充分发挥出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
村委会选举是当前中国农村规模最大也是最为广泛的政治参与形式。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制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就现阶段来讲,村委会选举制度在我国各项选举制度中的民主含量是最高的。只有在选举过程中做到规范,合法,最大限度的体现民意,这样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才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尽职尽责管理好村务。只有真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才能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以完善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从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