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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河县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0日 点击数: 字体:

                             

关于印发《白河县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切实落实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根据中省市县有关规定,特制定《白河县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白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白河县监察局

 

 

 

白河县财政局             白河县审计局

 

 

 

白河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白河县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和纠正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康市公共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国有资产产权集中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按规定单位单位领导、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1、违反产权集中管理规定,不按要求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产权证件及有关资料的。

2、国有资产的抵押、处置、转让、报废、报损以及其他涉及或可能涉及产权变动的事项,未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的。

3、违反产权集中管理有关规定,造成资产流失或重大损失的。

二、在国有资产购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自行购建的国有资产予以收缴,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按规定对单位及单位领导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1、不按规定编制资产购建预算,不执行资产购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的

2、自行购置一般设备价值超过500元、专用设备价值超过800元国有资产的。

3自行建设和改造国有资产价值超过30000元的。

4、故意化整为零购建国有资产,逃避国有资产购建预算管理的。

三、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按规定对单位及单位领导、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1、新购建国有资产不入账,造成国有资产帐实严重不符的。

2、省市县直接配发的资产、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登记入帐,并私自据为己有的。

3管理职责不明,领用保管制度不完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帐务不健全核算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未经审核批准擅自核销资产帐务的

四、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按规定对单位及单位领导、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1、超编制、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

2、未经批准擅自调剂、调拨、赠与国有资产的。

3、未经批准擅自对资源性资产(国有土地、矿产、河流等自然资源以及广告发布权、冠名权、特许经营权等城市公共资源)、无形资产(科技成果、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进行转让的。

4、对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监管不力,致使权益流失的。

5、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承包经营的。

6、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

7、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承包经营或使用权转让,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五、在资产处置产权转让中,违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按规定对单位及单位领导、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1、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报废国有资产的

2、不按规定的程序,违规处置国有资产

3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不采取公开的方式,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的。

六、在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机关按规定对单位及单位领导、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1、不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收入(包括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使用权转让收入、出租收入、承包经营收入、开发经营收入、报损报废变价收入、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收入以及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入)缴入财政部门管理

2、隐匿、截留、坐支国有资产收入的。

3、用国有资产收入设立“小金库”的。

4返还的国有资产收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

七、在机构变动过程中,不严格遵守机构改革工作纪律,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按规定对单位及单位领导、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1在机构变动过程中,擅自将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处置、转让、转借、转移、调换、变更用途,或者瞒报漏报隐匿的,捏造、隐瞒债权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2、在机构变动过程中,擅自对外出租、承包经营、非转经资产,或擅自延长出租经营期限、变更原约定条件(事项)的。

3、在机构变动过程中,违反规定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礼品、纪念品和私分国有资产(含资金)的。

4在机构变动或人员调整过程中,被调整或调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带走原单位的车辆、通信工具、仪器设备和其他贵重物品的。

5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贵重物品帐物不符,毁损严重的,或者原使用的资产因交接不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贪污、盗窃、挪用国有资产,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等变相侵吞国有资产的。

2擅自将国有资产转让或界定为集体资产、个人资产的。

3擅自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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