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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规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21日 点击数: 字体:

                             

白河县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规程

为切实加大全县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力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和省纪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白河县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规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以人为本、保护挽救,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保护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明确主体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具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三、基本制度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全面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建立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形成廉洁预警、动态监督、保护挽救三项机制。

1、建立警示提醒制度,形成廉洁预警机制。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的党员干部,要进行有针对性地监督教育,使其认识问题。解决的主要问题是:(1)群众反映有不廉洁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未经核实或无法核实;(2)经组织调查了解属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3)组织认为有必要予以警示提醒的问题。

    2、建立诫勉督导制度,形成动态监督机制。立足于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保护和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形成动态监督机制。解决的主要问题是:(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的问题;(2)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失误和偏差。

    3、建立责令纠错制度,形成保护挽救机制。立足于最大限度地挽救已经违纪但不动用纪律手段可以解决的问题,以及问题虽然比较严重,可以通过训诫自觉主动纠正,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党员干部,进而团结教育大多数。这是对轻微违规违纪人员强制性纠正错误的监督挽救措施,从而形成保护挽救机制。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或犯有一般性错误,可给予或可免予纪律处分的问题。

三、工作规则

1、收集信息。通过建立警示训诫防线网络,收集和掌握警示训诫线索。警示训诫信息来源的渠道主要有:(1)群众信访举报(口头举报、信访件举报、网上举报);(2)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了解掌握的情况(在基层调研中掌握的问题、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党员干部本身存在的问题);(3)纪检监察机关在业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执法监察中的发现、案件查办中发现、群众举报、领导批示);(4)巡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巡视中发现和群众或班子成员的综合反映);(5)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从群众谈话中发现);(6)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移送的问题;(7)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

2、确定对象。(1)警示提醒对象由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确定并组织实施;(2)诫勉督导对象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确定并组织实施;(3)责令纠错对象在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核实后,由主要领导确定并组织实施。

3、实施训诫。警示训诫采用书面告诫和谈话多种形式。(1)警示提醒:通过专题教育、发提醒书、询问函或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多种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2)诫勉督导: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监查建议书或诫勉谈话等方式,告知诫勉督导对象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终止错误行为,纠正错误倾向,防止蔓延发展。同时,对于在改革开放、干事创业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基础上,研究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3)责令纠错:通过发纠错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或训诫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错改正;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诫勉谈话和训诫谈话时需有2人以上组织实施,谈话要作书面纪录,经本人核实后签字。涉及案件线索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初核,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警示训诫对象对警示训诫的问题存在异议,可以向党组织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复议。接受申请复议的机关调查了解后,予以答复。

4、监督整改。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跟踪回访,加强督促整改。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要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其思想变化和工作改进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改正错误,期限一般为2个月,确需延期的, 不超过4个月。

5、归档备案。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的书面通知和谈话记录,由纪检监察机构留存备案。

6、结果运用。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可以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四、注意事项

警示训诫虽然不是纪律处分,但其带有组织处理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在实施的过程中,不能将其混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1、在开展工作中要做好“三个结合”。要注意把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自然融入到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工作中去,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从三个方面入手,开展警示训诫工作。(1)在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偏差;(2)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廉洁自律、案件检查、纠风工作、执法监察及效能监察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3)在群众信访举报中,发现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着力解决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问题,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充分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不断拓宽监督领域、延伸工作触觉,丰富纪检监察工作内容,使各项业务工作的职能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在保证工作实效上做好“三个结合”。要确保工作实效,就必须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体现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依靠制度的约束力,突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监督的主动性,增强防范的严密性,强化纠错的及时性。(1)要注重把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在工作实践中,根据党员干部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情节、性质、错误原因及个人具体情况,分类施治,因人施诫;(2)要把耐心教育与限期整改相结合。及时了解警示训诫对象的思想和心理变化,用真情实感引导干部,真心实意帮助干部、挽救干部,在监督整改的实效上下功夫,使当事人深切感受到这是组织对他的关心和爱护,是难得的改正错误的好机会,使其心理受到震动,蟠然悔悟和改过。(3)要把教育挽救干部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在督促党员干部改正错误的同时,帮助其吸取教训,大胆工作,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再立新功。

   (三)在严把政策界限上突出两个方面。在开展警示训诫工作中,要区别不同情况,严把政策界限。(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界定问题性质上力求“准”。注意甄别党员干部犯错误是一贯的还是偶然的、普遍的还是个别的。划清是改革探索中的失误还是顶风违纪、是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还是严重腐败问题等界限,把警示训诫对象所犯错误的性质定位在带有明显的“轻微性”,介于可处理与可不处理之间。(2)坚持严肃执纪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力求“严”。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需要给予警示训诫的,先由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拿出意见,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审核把关后予以确定;对在警示训诫时发现重大案源线索的继续核查;对已经严重违法违纪的,依纪依法坚决查处,确保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同时明确给予警示训诫的,并不意味着不给纪律处分,还要视整改情况而定,要留有余地。这样既能防止发现重要案件线索“以训了之”弱化惩处、放松查办大案要案的错误倾向;又要防止把警示训诫与一般性思想教育混淆,随意扩大范围,丧失权威性,流于形式的问题发生。

   (四)、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问题开展的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由纠风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方法按照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开展对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贯彻执行。

五、组织领导

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具体要求,县上成立了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领导小组,由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具体办公,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领导,积极加强与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的业务联系。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能,担负起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政治责任,要根据领导班子的调整和变动随时充实领导小组成员,要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尽快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务求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附:白河县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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