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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通报关于4起交通违法问题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党风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党员干部模范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现将我县查处的4起党员干部交通违法问题通报如下:

1.白河县水利局库区移民工作站干部姚忠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问题。2019年1月26日21时许,姚忠同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316国道1745公里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酒精含量为27毫克/100毫升。2019年8月29日,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姚忠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白河县茅坪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吴兴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问题。2019年1月19日20时许,吴兴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茅桃路5公里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酒精含量为65.4毫克/100毫升。2019年5月31日,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吴兴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白河县西营镇双垭村支委委员蔡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问题。2021年11月4日21时许,蔡彬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316国道1724公里处,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酒精含量为50毫克/100毫升。2021年11月15日,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蔡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白河县冷水镇小双敬老院副院长汤贵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问题。2022年5月5日20时许,汤贵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冷水镇双小路9公里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酒精含量为38毫克/100毫升。2022年5月9日,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汤贵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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