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学习制度
第一条 学习目标
树立全员学习、终身学习,学习促进工作、工作推动学习理念,通过主题党日集中学习、全员培训、个人自学、网络培训、知识测试等方式加强学习,不断提升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条学习内容
1.围绕提高党性修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学习《党章》《准则》《条例》和《宪法》《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2.围绕提高工作能力,深入学习中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部署要求,学习各类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习相关科技文化知识。
3.围绕提高道德操守,积极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道德规范,学习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文明礼仪、廉政文化。
4.围绕提高身体素质,注重学习健康教育、自我保健、食品卫生、体育健身、文化艺术等方面知识,认真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第三条 学习要求
1.强化学习意识。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学习的使命感、紧迫感,提高参与学习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端正学风,讲求实效。积极撰写学习心得和理论调研文章,坚持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自觉做勤学善思、学以致用的表率。
2.加强督促检查。党支部对党员干部学习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做到“三查”,即:查考勤,看各类学习活动是否按时参加;查记录,看学习笔记、心得体会、调研文章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查效果,看思想境界、业务能力、工作水平是否提高。
3.注重学以致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并用以指导实践工作,推进自身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增强素质、提升效能。
县纪委监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提高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国有资产合理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委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标准范围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耐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无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
(二)通用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
(三)交通设备: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四)专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及附属设备等。
(五)办公桌椅及其他办公家具等。
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固定资产按使用标准配备把关工作;负责固定资产采购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建账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查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二)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承担对固定资产监管的主要责任。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分台账,由各责任人、使用人、办公室资产登记管理人员共同签宇确认。
(三)严格落实保密要求,按照《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会同保密部门确认保密设备名录,从严控制采购, 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源头管理,杜绝失密泄密事故的发生。
(四)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自行管理按人员编制标准配备的办公设备及保密专用设备,案管室对办案区办案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其余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集中调配、集约使用,进一步盘活公用设备。
三、固定资产核算购置
(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经费计划的安排;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政府采购有关审批手续;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负责对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核算;协助机关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二)机关每年根据办公设备配备情况,安排下年度购置更新设备预算经费,由办公室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有关领导审定后,按政府采购规定逐步组织实施。
(三)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不得自行采购。由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采购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四)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办公耗材等,应在询价的基础上择优购置。
四、固定资产维护处置
(一)新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经办人验收,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等认真检查,并签署验收意见,作为发票附件结算报销。
(二)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使用的办公设备,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物品除安排专人保管外,必须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办公设备外借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三)办公设备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 丢失、损坏)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保管人员对办公设备要定期清查,做到账物相符。
(五)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配置的办公设备,要确保安全、完好,使用性能良好,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按情节轻重给于一定的经济赔偿。
(六)不准私人侵占办公设备,人员调动时不准带走固定资产,如因工作需要在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之间调配固定资产,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对不再使用或多余的固定资产,报办公室调出,防止固定资产积压和浪费。
(七)严格办公设备报废标准。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县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保密意识,严守党和国家秘密,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工作责任
1.委机关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单位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办公室负责机关保密日常工作。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2.委机关所接收和产生的国家秘密,严格限定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室部,并由其限定到具体人员。
4.机关文件、资料的密级确定,依照国家《保密法》确定密级的程序,由拟办文件、资料的室部负责人提出所制发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的意见,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定。
5.在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原件确定密级。涉及有关业务的涉密信息,业务部门已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执行原确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6.对纪检监察工作中不属于国家机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7.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涉密标志。
二、计算机及移动存储设备保密管理
1.新购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登记、编号,根据是否涉密进行分类标识。用于涉密或专网的,必须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2.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专机或专网,同时必须设置使用人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等保密措施。涉密计算机只存储涉密信息,绝对禁止上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非涉密计算机,严禁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3.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均按密件进行管理,必须进行登记、编号、标注密级标识,专人妥善保管。
4.携带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外出,必须是专人且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做好记录。在外途中,应单独保管,不得外借,不得委托他人携带或保管,返回后应及时交还。
三、上网信息保密管理
1.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上网信息,必须经过分管领导严格审查,方可向网站提供或发布。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规定。
2.网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责任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电子公告系统或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机关秘密信息。
四、保密纪律要求
委机关干部必须认真遵守保密工作十个不准:
1.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2.不准将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3.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参加外事活动;
4.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向亲属、子女、朋友及其他不应知悉者谈论秘密事项;
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秘密;
6.不准使用无任何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计算机网络传输秘密;
7.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电台和电视台投寄涉及秘密内容的论文、稿件、图纸和声像制品;
8.未经批准不得带境外人员到国家规定不对外开放区域或者保密部位参观;
9.不准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
10.不准隐瞒泄密事件。
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针对机关工作实际,全体工作人员还应自觉遵守以下六条规定:
1.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听的秘密不听,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2.未经审批,不得摘抄、复印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经审批复印的,不得多印留存;
3.对带有密级的文件、档案、资料和计算机用移动存储介质的收发、登记、交接、印刷、传阅、清退、存档、销毁等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4.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对常用的秘密文件,用后要随手入柜加锁;节假日之前,要清理文件;
5.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把涉及的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运送、传递、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二人同行;
6.因工作需要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等,必须由主要领导审批。
五、责任追究
故意或过失泄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失泄密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