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关注清风白河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学习园地 > 清风时评 > 正文 >

不要让组织处理沦为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挡箭牌

文章来源: 作者:阮班涛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点击数: 字体: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央纪委原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然而,在某些人看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这个常态就是一块挡箭牌,挡党纪利剑的盾牌。甚至有人认为,“四种形态”其实就是从严治党放缓步子、减轻力度的表现。对于这些看法,只能说是“歪嘴的和尚念错了经”,完全歪曲了“四种形态”的本意。当下,要打消这种念头,必须从两方面下功夫。  

纪检监察部门,须在执行力度上下功夫。纪律检查机关尤其是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我们首先必须在政治上要过硬。我们的使命是为党为民执纪,我们的职权由党章赋予,忠诚干净担当更是我们纪检人的品质,执纪从严才是我们该有的政治立场。其次必须在业务素质上要过硬。党员干部出了问题,作为纪检干部,我们必须高度敏感。只有我们对六大纪律以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了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才能对问题性质做出直接判断。只有我们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有了深刻理解和把握,也才能做出一个真正公平公正的处分决定,真正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执行到位。  

广大党员干部,须在自我教育上下功夫。俗话讲,规矩都是在违规之后产生作用,广大党员干部只有做一个守规矩的人才不至于触碰党纪国法。我们必须深刻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该是我们全面从严治党的所要达到的一个目标,而并非是从严治党减轻力度一个信号,甚至将其作为违纪行为的挡箭牌。同时,我们必须长存敬畏之心,敬畏党章,敬畏党纪,时刻做一个知纪畏纪守纪之人。  

党的十九大向我们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有案必查,违纪必究,这是我们的政治承诺更是责任担当。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我们从严治党的目标,如果本末倒置,将从严治党的目标视为其他,那我们真就成了“歪嘴和尚”。  



[打印文章]
更多
上一篇:浅谈打铁还需自身硬[ 2017年12月13日 ]
下一篇:青年纪检干部当发扬“三种”精神[ 2017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