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上虞“官场地震”
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浙江省开化县委原书记王金良(曾任绍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受贿101.9万元案有了结果,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金良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无论是在领导的心中,还是在群众的眼里,王金良都是位年轻有为的领导干部,没想到他却因为贪欲,最终走向了犯罪的深渊。翻开那厚厚的案卷,王金良的48次受贿记录暴露在阳光之下,令人触目惊心。
1962年12月出生的王金良,31岁就晋升为副处级领导干部,仕途可谓一帆风顺。1983年8月至1993年7月,他分别在绍兴市委统战部、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工作,其间1990年5月至1991年12月在上虞县娥江乡挂职锻炼,任乡党委副书记;1993年7月起任绍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1996年3月任嵊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1997年12月任绍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2006年7月起任开化县委书记。
王金良案发于上虞“官场地震”。2006年下半年,上虞市委原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严永泰、上虞市原副市长张吉太、上虞市委原书记任其良等相继落马。随着检察机关的调查深入,王金良受贿案也浮出了水面。
王金良最后一次以县委书记身份公开露面是在2007年8月3日,他带队前往农村进行农民用水调研。同年8月6日,他被浙江省纪委审查,8月25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9月30日被嘉兴市检察院决定逮捕。
贪婪的妻子助他走上腐败路
王金良受贿记录基本上是在担任绍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的时候创下的。王金良48次收受贿赂的过程,就好似一部正在上演的电视连续剧。
浙江某建设集团董事长杭某是这起贿赂案的“重磅手”。从2001年起,他每年春节都会以拜年的名义为王金良送上礼金。2002年杭某在绍兴开发一楼盘,向王金良夫妇发出了看房的邀请。王金良夫妇看中了一套排屋,面积183平方米,总价约115万元。2003年的夏天,要付首付款的前一天,杭某提着一个纸袋登门拜访。当时王金良不在家,杭某将纸袋交给了王金良的妻子余某,说:“这30万元给你们,拿去把房款付掉。”余某见这么一大笔钱,起初是推辞,杭某又说:“这是我自己的钱,你们只管拿去放心地用,没问题的。”余某又推辞了一回,便收下了。
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2004年上半年,王金良准备装修新房。一天早上,杭某又提着一个纸袋来了。王金良正在家里吃早饭,杭某进来后与王金良打了个招呼,就径直往他家的客厅走,于是余某跟了过去。杭某把纸袋放在地上,对余某说:“这20万元是给你们装修的钱,装修的事你们自己搞,我就不参与了。”这次余某只推辞了一下,就心安理得地收下了。据余某后来交代:“但毕竟是这么大的一笔钱,收下后心里也多少有点不踏实,有时也想过要退,但总只是说说,没有实际行动。”
据王金良自己交代,仅杭某一人就送给他现金人民币50.94万元、美元4000元、英镑1000元。
周某,系绍兴市某工程设备安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0年与王金良结识,其后两家人走得很近,关系也相当密切。王金良接受周某的第一笔贿赂是在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周某夫妻请王金良全家吃饭。饭后,在回家的路上,周某递给余某一个红包,说是“一点小意思”,余某回到家打开红包一看是1万元。
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周某夫妻又请王家吃饭,这回周某把红包递给了王金良的儿子,说:“过年了,叔叔给你的压岁钱。”后来余某对办案人员说:“我和我儿子推辞了一阵,最后还是收下了。晚上回到家后,打开红包,里面装着1万元。”
2004年初,王金良母亲去世,周某赶到王金良的诸暨老家给王金良母亲送行,送上5001元钱的丧礼,余某又悉数收了起来。就这样,王金良先后11次收受周某的贿赂人民币6.4万余元、美元4000元。
王某系嵊州某房地产公司老板。王金良在嵊州做组织部长时与之相识。2005年王金良的妻子余某想买车,可又不想花自家的钱,便与王金良商量,能不能向王某借钱买车,王金良说:“你自己和他去说,买车借钱总应该说得出口。”于是,余某拨通了王某的电话,轻松“借”得20万元。经法院确认,王金良先后三次从王某处收受贿赂款合计人民币20.3万元、2000欧元、500英镑。
在王金良担任绍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的几年间,他还先后9次收受某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所送的2.38万元人民币、2200元美元、2000欧元;先后6次收受浙江某建筑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钱物折合人民币2.9万元、美元1000元;先后10次收受某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所送3.54万元;先后两次收受杜某、金某所送的6800元;为曾任上虞市交通局局长、市委常委、副市长的张吉太的职务升迁帮忙,收取其托人所送的5000元购物卡。
作为党培养多年的领导干部,王金良应该深知党纪国法,他的妻子余某作为一名中学教师,也理应懂得作为一名领导干部的家属所应遵守的操守,但面对物欲与金钱的诱惑,他们还是打开了思想上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接受调查时,余某后悔莫及:“王金良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收受这些钱物肯定是违法的,而我作为他的家属,没有为他把好这一关,还参与其中。不仅葬送了他的前途,还给我们的家庭带来了伤害,特别是影响到我儿子的健康成长,我现在非常后悔。”
只要他出面,什么事都好办
俗话说:“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收了如此多的贿赂,王金良也自然少不了为这些人帮忙。王金良手中的权力渐渐成了那些行贿者为谋取私利而通关的一张“王牌”。
就拿杭某来说,2002年其公司一楼盘的规划许可证没有批下来,没有许可证,工程就不能开工,杭某便请王金良给有关单位打招呼。在王金良的直接关心下,杭某的项目得到了顺利审批。
2004年,杭某又为一项目的税收问题找王金良,这个项目的税可以交到公司注册地上虞,也可以交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绍兴市,杭某希望把税交到上虞,这样他们就可以得到上虞市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后来经王金良“打招呼”,此事顺利办成。
2004年,杭某公司的一些原股东对该公司的改制提出异议,认为杭某侵占了他们的股份,到省里去告状。后来,省里把有关信访件转至上虞市政府。杭某为此事请王金良帮忙,王金良便分别给上虞市委原书记任其良和原副市长张吉太打了招呼。
2006年,杭某的公司要申报特级资质,浙江省建设厅和建设部都已经同意他的公司去申报,但绍兴市的有关部门却没有把有关材料报上去,杭某为此又找到王金良。王金良亲自出面,为杭某的公司成功申报特级资质立下了“汗马功劳”。
纵观行贿人的行贿意图,行贿人看中的都是王金良“组织部长”的这块“金”字招牌。
上虞市原副市长张吉太有个侄子想调进建设局下属的质检站,张吉太的外甥女想进交通局,都是王金良打的招呼,就连他自己的升迁也是得依靠王金良的帮助。2002年底,绍兴市开始进行换届考察,当时张吉太任上虞市交通局局长,由于他年龄已超过45周岁,而当时浙江省委规定超过45周岁的一般不再提名为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而且张吉太获得推荐的票数也不够多,但因为有王金良的极力推荐,张吉太还是当上了上虞市副市长。
在行贿者的眼中,没有王金良摆不平的事,只要请他出面打个招呼,什么事都好办。
2004年,嵊州某房地产公司老板王某在新昌搞一个房地产项目,遇上一些麻烦,曾找王金良帮忙。2005年下半年,王某和别人合伙想在内蒙古开发天然气,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问王金良认不认识有关系的人,王金良十分热心地为王某搭成了“桥”。
2005年,浙江某建筑集团公司要报批一个园林工程的资质,但被有关部门“卡”住了,该集团董事长王某曾找王金良帮忙。王某的公司开户在绍兴市某信用联社,为了其融资的方便,王金良出面,为王某建立起了“用得着”的人际关系。
迟来的忏悔
从一个农民的儿子成长为县委书记,从一名党培育多年的国家干部到沦为阶下囚,这其中的巨大落差使王金良开始重新审视自己。
在看守所内,王金良写下了5000多字的《我对犯罪行为的思想认识》,他用了五个“非常对不起”来表达自己的忏悔心情:“我非常对不起组织对我多年的培养;非常对不起关心帮助教育过我的领导和同事;非常对不起组织工作这一神圣的工作岗位;非常对不起开化人民;非常对不起我的家人,尤其是我的儿子。”
他分析自己的犯罪原因时认为:“一是自傲心理作怪,二是侥幸心理作祟,三是攀比心理作用,四是自慰心理作恶。”
办案检察官指出,除了他自己分析的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不可忽视,那就是他没把家属管好,余某不但没为王金良管好家,而且还参与收受贿赂,与近些年查处的一些领导干部受贿案件如出一辙。身为领导干部的家属,余某本该是帮助丈夫廉洁从政的“廉内助”,却钱迷心窍,利令智昏,积极伙同或帮助丈夫纳贡受贿,甚至鼓动丈夫为人谋利,成为“贪内助”,结果把丈夫推向犯罪深渊。这样的教训实在值得每个党员干部的家属引以为戒!
古人云:“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块阵地。领导干部的配偶都要当好反腐败斗争的监督员和战斗员。办案检察官分析说,当前,一些心术不正者为谋求私利,千方百计想拉拢、腐蚀手握实权的领导干部。当他们从正面进攻、外围袭击难以奏效时,便采用迂回战术,先是俘虏领导干部的家属,再由家属鼓动领导干部为他们营私舞弊。像王金良这样的人,他们不是被别人打倒的,而是被自己打倒的,是被自己的配偶打倒的。
有人说,“贪欲是滋生罪恶的沃土”。与王金良共事的许多人怎么都无法相信,昔日曾提醒教育部下要廉洁自律的领导,自己却成了一面反面的“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