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三个助力”,加强扶贫环保等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奖举报仅限于署实名举报。署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署明主要联系人的通讯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方式向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线索的行为。
第三条 对下列范围的信访举报进行奖励:
(一)反映党员干部涉嫌精准扶贫脱贫领域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包括:脱贫责任落实不力、脱贫任务落地不实、突出问题整治不到位;在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中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在产业就业扶贫、易地移民搬迁、教育资助、医疗救助、社会保障兜底等工作中强占掠夺、虚报冒领、优亲厚友、贪污截留、克扣挪用、挥霍浪费等。
(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包括:环保责任不落实、工作敷衍应付;环保执法任意随意;对企业破坏环境、偷排偷放监管不力等。
(三)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规范市场秩序领域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包括:职能部门吃拿卡要、乱收费、乱摊派;主管部门对窗口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监管不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不力;民生工程领域质量监管失责;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妨碍、抗拒、不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等。
反映其他领域和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来电、网络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需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单位、违纪证据,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五条 凡依据举报内容查证属实,实行一案奖励500元(奖励对象为第一次举报人)。举报线索不清、证据不实,即使被举报人的问题被查处,也不予奖励。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在案件处理结束后的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案件处理结束后一个月内奖励举报人。受奖人员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白河县纪委
白河县监察局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