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纪发(2006)10号
中共白河县纪委 白河县监察局
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
实 施 意 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部署,切实增强查办案件工作的综合效果,现根据省、市纪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规定,提出我县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是反腐倡廉工作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效途径。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大量存在的轻微违纪问题,真正使信访举报达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的要求;有利于团结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扩大办案工作的群众基础;有利于正确把握办案政治方向,更好地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有利于超前防范和监督,始终掌握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权。
2、把握关键环节。一要把握政策界限。对各类案件线索是否适用警示训诫的情况,必须认真排查分析,严格审核把关。既要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政纪处分、弱化办案的错误倾向发生,又要防止把警示训诫与一般的思想教育混为一谈,随意扩大范围,丧失权威性。二要区别性质对待。在办案工作的各个环节上,既要分清违纪与违法、违纪与工作失误、不正之风与腐败行为等性质,又要分清在警示训诫范围内该采取哪种对应的处理措施,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三要注重监督整改。要坚持把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耐心教育与限期整改相结合,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灵活方式方法,增强工作实效。
3、明确主要目标。通过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真正使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而促进执纪办案的质量和水平得到提高,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遏制,纪检监察机关的亲和力和公信度得到增强。
二、实施对象范围
经过信访初核后,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三、方法步骤
1、加强线索的收集管理和甄别筛选。按照《安康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程序规定》,建立案件线索定期排查制度。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有分管领导、信访室、案件检查室、案协室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对各方面的线索进行集中排查,做好分类登记,加快分流转办。对受理的案件线索,认真进行筛选分析,把握政策界限,确定是否进入初核(初查)程序。对不需要进入初核(初查)的一般性线索,可由承办室直接提出警示提醒意见,提请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警示训诫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在初核(初查)环节中准确运用警示训诫手段。经过初核(初查),对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是非,对其中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承办室在提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应遵照警示训诫的规定,辅之以警示提醒的措施予以处理;对有轻微违纪行为但不够立案标准的,承办室应视其情节,提出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的意见,按程序经审理后提请纪委书记办公会或纪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3、在立案案件中通盘考虑处理意见。对立案调查案件中属于一案多人的,承办室应区别涉案人员错误的不同性质和具体情节,对不追究纪律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提出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的意见;对立案调查案件经审理后免于纪律处分的,承办室也应视其具体情况,提出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的意见。凡立案案件中承办室提出的警示训诫意见,应连同其他处理意见一并送审理室审理,按程序提请纪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4、结合办案实际确定实施警示训诫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警示训诫对象涉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属于同级监督管理的对象,根据训诫对象的级别,实行分级谈话。训诫对象是正职领导干部的,一般由上一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进行谈话;特殊情况由上一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副职领导干部,由县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一般干部由委局有关领导进行谈话。属下级监督管理的对象,一般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行政领导、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实施。
5、坚持跟踪回访,确保质量效果。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组织实施警示训诫的各主体单位,要及时跟踪回访,加强督促整改,定期汇总情况。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要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分析其思想变化和工作改进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改正错误。对诚恳接受警示训诫,积极进行整改的,应既往不咎;对敷衍应付、整改不到位和不纠错的,要按问题性质,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或予以立案查处。
6、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工作。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实施警示训诫措施的相关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定期向警示训诫牵头的业务室报送备案,做到信息互通,成果共享。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在案件查办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要亲自上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切实协调信访、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党风等相关业务室共同抓好此项工作。各级办案人员要将警示训诫作为一项有效手段,与案件检查的相关手段有机结合,统筹谋划个案的办理。
2、抓好统计分析。坚持把采取警示训诫措施的案件纳入案件管理系统进行统计。对经过初核予以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的案件,要与初核案件并列统计,同时上报。案管室要定期对警示训诫措施实施的情况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寻找规律性,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预警信息。
3、形成工作机制。建立督查机制,对案件查办中开展警示训诫的情况,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建立考评机制,对查办案件的综合考评,要把办案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情况纳入其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评。建立奖惩机制,对案件查办工作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要求不严,在办案中违规使用警示训诫手段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任追究。
中共白河县纪委
白河县监察局
2006
年4月12日
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
发:各乡镇纪委、县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 档(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