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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察局“六条规定”严肃整治领导干部作风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8日 点击数: 字体:

经县纪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县纪委监察局就严肃整治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作出六条规定。

一是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不准公务时间驾驶公车、节假日期间驾驶公车非公务外出,以及将公车擅自借给他人使用。对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示训诫或党政纪处分,并在县电视台公开曝光或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是严禁领导干部参与赌博,坚决制止公款打牌,不准在公务时间、公共场所、超作息时间打牌娱乐。不准在上班期间,利用办公电脑进行网上游戏娱乐。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对单位主要领导、组织者及参与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在县电视台公开曝光或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是严禁领导干部奢侈浪费行为,不准相互之间利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性宴请活动,不准利用公款非公务性的到娱乐场所唱歌、跳舞,不准非公务性的到十堰等地利用公款消费娱乐。县直部门下乡工作原则在乡镇机关“廉政灶”就餐,工作期间不准饮酒。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八项要求》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是严禁领导干部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不准不履行请假手续外出脱岗的行为发生。乡镇、县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离开白河境内的,须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乡镇副职外出的,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县直部门副职外出的,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外出的,须报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手续须统一送县纪委办公室备案。凡因不履行请假手续对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视其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五是严禁领导干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坚持群众观点,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对涉及群众利益和群众反映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不准拖延不办或推诿扯皮,要落实责任,及时快速稳妥处理,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凡因处置不当或不及时引发不良后果的,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六是严禁领导干部滋生不良生活习气和败坏社会道德的行为发生。坚持讲操守、重品行,讲党性、重修养,干事业一心为公,生活细节从严要求,真正把思想和精力聚集到推进工作上来,把身心和行为集中到谋划白河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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