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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通报关于3起交通违法问题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党风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3日 点击数: 字体: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党员干部模范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现将我县查处的3起党员干部违法问题通报如下:

1.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朱承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问题

2018年7月29日21时许,朱承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至白河县城关镇东坡路时,被执勤交通民警现场查获。2018年8月9日,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朱承明饮酒后驾驶陕GFP899二轮摩托车,行至滨河路中医院门前造成交通事故。经安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承明血样酒精含量为148.0毫克/100毫升,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承明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2月10日,白河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朱承明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6月,朱承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2.白河县信远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问题

2022年2月23日20时许,李耀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至白河县城关镇清风路与大桥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通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耀文血样酒精含量为163.6毫克/100毫升。2022年4月26日,白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李耀文做出拘役一个月,缓刑考验期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事处罚。2022年5月,李耀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3.白河县冷水镇星义村监委会主任余修兵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问题

2020年9月15日22时许,余修兵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白河县冷厚路1公里处,被执勤交通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出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3毫克/100毫升。2021年4月15日,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20日,余修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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