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纪发(2014)32号
中共白河县纪委 中共白河县委组织部 白河县监察局
关于印发《白河县规范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白河县规范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白河县纪委
中共白河县委组织部
白河县监察局
2014年11月18日
白河县规范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狠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安康市纪委、安康市委组织部、安康市监察局《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总体要求: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移风易俗,适度从简,节俭办事的原则。严禁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严禁邀请本单位同事、下属单位人员参加和接受其礼金、礼品;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和接受其礼金、礼品;严禁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严禁动用公车办理婚丧事宜;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严禁进行封建迷信、聚众赌博及低俗活动;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破坏公共道德的行为。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应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
城区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丧葬事宜必须严格执行《白河县城区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管理对象: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干部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文书和监委会主任(以下简称村(社区)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操办范围: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除婚丧事宜外,严禁操办庆生祝寿、乔迁新居、子女升学、职务升迁、入伍就业等其他喜庆事宜。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借本人及家属子女就医住院、学习培训、出国出境、留学、探亲等事宜收送钱物。
第四条 操办标准: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应严格控制规模,婚庆宴席总数应控制在15桌以内,丧事宴席总数应控制在20桌以内,宴请参加人员限于本人亲属范围之内。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鉴于农村实际,村(社区)干部操办婚丧事宜,要积极倡导简办新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文明新风,宴席总数可适当放宽,婚庆宴席总数应控制在25桌以内,丧事宴席总数应控制在35桌以内。
第五条 监督管理:各党委(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对象负管理责任,各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定,并从严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和村(社区)干部不得参与和协助他人操办除婚丧嫁娶以外的任何喜庆事宜。工商和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喜宴馆的规范管理。
第六条 惩处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
(一)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不按规定进行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二)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条规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
(三)各纪委(纪检组)凡因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管辖范围内的对象违反本规定且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的,从严追究纪委(纪检组)负责人责任。
(四)违反本规定行为,不主动接受调查、干扰阻碍调查的,从重处理。
第七条 报备制度: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应按照干部管理隶属关系,履行事前、事后报告制度。县管干部应分别向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报告;其他人员(含村、社区干部)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镇、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纪工委)报告;未设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的,向所在部门(单位) 党组织报告。操办婚庆事宜应在事前5日内报告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见附表一),事后10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见附表二);操办丧葬事宜,事前来不及报告的,要及时电话报告,并在事后一周内补报。
第八条 颁布实施: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